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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与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有关材料供应的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2022-05-03 00:00:00

修订上限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2)条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中国海外发展订立框架协议,据此,(i)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年期间,不时应本集团要求按照本集团之投标程序,为项目供应材料,惟须受上限规限;及(ii)倘中国海外发展集团中标,本集团可聘请中国海外发展集团作为项目材料供应商。

基于现有项目的数量及潜在项目数量预计增加,预期将需要供应更多材料,而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的上限可能不再足以支撑本集团的业务需求。因此,本公司决定订立补充协议以修订上限,将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上限由人民币360百万元(约为港币445百万元)增至人民币10亿元(约为港币12亿元)、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上限由人民币430百万元(约为港币532百万元)增至人民币10亿元(约为港币12亿元)以及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的上限由人民币260百万元(约为港币321百万元)增至人民币500百万元(约为港币618百万元)(即经修订上限)。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中建集团为中国海外的最终控股公司,而中国海外分别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4.81%的权益及中国海外发展已发行股本约56.09%的权益因而成为本公司及中国海外发展的控股股东。因此,中国海外发展集团的成员公司为本集团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在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本公司就最高经修订上限而计算所得的上市规则定义下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惟低于5%,故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惟豁免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