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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海外宏洋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建筑工程的持续关连交易

2020-11-19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中国海外宏洋订立的前总承建协议。

根据前总承建协议,(i)本集团可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为期一年根据中国海外宏洋集团不时的投标程序作为建筑承建商投标中国海外宏洋集团在中国的建筑工程,惟须受前中国海外宏洋工程上限规限;及(ii)于本集团成功中标后,中国海外宏洋集团可聘请本集团作为中国海外宏洋集团在中国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承建商。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本公司与中国海外宏洋订立新总承建协议,据此,(i)本集团可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根据中国海外宏洋集团不时的投标程序作为建筑承建商投标中国海外宏洋集团在中国的建筑工程,惟须受新中国海外宏洋工程上限规限;及(ii)于本集团成功中标后,中国海外宏洋集团可聘请本集团作为中国海外宏洋集团在中国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承建商。新总承建协议(连同新中国海外宏洋工程上限)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开始将替换及取代前总承建协议(连同前中国海外宏洋工程上限)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自满足本公告所载的先决条件之日期起生效。

于本公告日期,由于中国海外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4.66%权益以及中国海外宏洋已发行股本约38.32%权益,从而为本公司及中国海外宏洋之控股股东。因此,中国海外宏洋集团之成员公司为本集团之关连人士及本集团之成员公司为中国海外宏洋集团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中国海外宏洋集团成员公司(作为一方)与本集团成员公司(作为另一方)订立的新总承建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及中国海外宏洋各自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根据新总承建协议中国海外宏洋集团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可批授予本集团建筑工程的最高合约总额(即新中国海外宏洋工程上限),按上市规则定义下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计算所得超过5%,因此,新总承建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年度审阅、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已成立,以就新总承建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竤信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就独立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新总承建协议(连同新中国海外宏洋工程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中国海外及其联繫人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本公司概无董事于新总承建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

由于本公司预期将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及落实通函所载资料,本公司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向本公司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新总承建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进一步详情,连同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推荐建议、独立财务顾问致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函件,以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