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重续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2020-10-19 00:00:00

兹提述中国建筑国际与中国建筑兴业于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联合刊发之公告及中国建筑兴业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中建股份与中国建筑兴业订立之前中国建筑兴业 - 中建股份分包承建协议,该协议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中建股份与中国建筑兴业订立新中国建筑兴业 - 中建股份分包承建协议以重续前中国建筑兴业 - 中建股份分包承建协议。根据新中国建筑兴业 - 中建股份分包承建协议,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年内,中建股份集团可不时委聘中国建筑兴业集团为其分包承建商或服务供应商(视情况而定)提供中建股份工程,惟须遵守中建股份工程上限。

中建股份为中国建筑国际之中介控股公司,而于本公告日期中国建筑国际间接拥有中国建筑兴业已发行股本约 74.06%之权益。因此,中建股份集团之成员公司为中国建筑国际及中国建筑兴业之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第十四 A章,中建股份集团之成员公司(作为一方)与中国建筑兴业集团之成员公司(作为另一方)根据新中国建筑兴业 - 中建股份分包承建协议拟进行之中建股份工程交易构成中国建筑国际及中国建筑兴业之持续关连交易。

就中国建筑国际而言,由于根据新中国建筑兴业 - 中建股份分包承建协议每年可获授之最高合约总额(即中建股份工程上限)按上市规则定义下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于5%,因此,按上市规则第十四 A章,根据新中国建筑兴业-中建股份分包承建协议拟进行之中建股份工程交易仅须遵守年度审核、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就中国建筑兴业而言,由于根据新中国建筑兴业 - 中建股份分包承建协议每年可获授之最高合约总额(即中建股份工程上限)按上市规则定义下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因此,按上市规则第十四 A章,根据新中国建筑兴业-中建股份分包承建协议拟进行之中建股份工程交易须遵守年度审核、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中国建筑兴业已成立一个由中国建筑兴业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负责就根据新中国建筑兴业 - 中建股份分包承建协议拟进行之中建股份工程交易(连同中建股份工程上限)向中国建筑兴业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红日资本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向中国建筑兴业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及中国建筑兴业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中国建筑兴业股东特别大会将予召开及举行,以供中国建筑兴业独立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新中国建筑兴业 - 中建股份分包承建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连同中建股份工程上限)。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根据新中国建筑兴业 - 中建股份分包承建协议拟进行之中建股份工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连同中国建筑兴业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建议、独立财务顾问致中国建筑兴业独立董事委员会及中国建筑兴业独立股东之函件,以及召开中国建筑兴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由中国建筑兴业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寄发予其股东,原因是中国建筑兴业预计需要更多时间准备及落实通函内所载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