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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玛眼科董事会於2017年12月13日采纳的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8-01-12 08:09:00

1. 成员

(a) 提名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须由超过半数的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委员会的组成必须遵守不时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要求。

(b) 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委任的委员会成员担任。

(c) 委员会应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2. 秘书

委员会秘书应由公司的秘书担任。

3. 法定人数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委员会两名成员,其中一人必须为独立非

执行董事。

4. 会议的次数

委员会会议应每年召开不少於一次。委员会主席或任何两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其认为有需要时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应按委员会主席的指示,由委员会的秘书作出安排。

5. 出席会议

(a) 在任何时候,委员会所有会议的举行应事先通知董事会主席。

(b) 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以参与会议的所有人能够听见对方的类似通讯设备参与委员会会议。根据本款参与会议应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6. 委员会的决议案

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应是有效和具有效力的,犹如该决议案是在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一样。有关书面决议案可由多份相同格式的文件组成,而每份文件由委员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签署。有关书面决议案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和传阅。本款不得损害上市规则任何有关董事会会议或委员会会议的举行之规定。

7. 授权

(a)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宜作出检讨、评核和提出建议。

(b) 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在委员会认为有需要及由公司支付合理费用的情况下,徵询独立法律意见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并确保拥有有关经验及专长的独立专业顾问出席会议。

(c) 委员会的权限必须在公司股东提出要求时提供,并在公司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中解释委员会的角色。

(d) 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 若董事会拟於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8. 职责

委员会应履行下述职责: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及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期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成立及狂适当时候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以及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结果;

(f) 进行使委员会能履行董事会赋予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能的任何事情;

(g) 遵守董事会不时订明的或公司组织章程文件所载的或上市规则或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要求、指引及规定;及

(h) 确保委员会主席出席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回答提问,或主席未克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会委员(或如该名委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答提问。

9. 汇报程序

(a) 委员会必须向董事会汇报其调查结果、建议及决定;及

(b) 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应由委员会的秘书保管。於合理时段内需先後将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全体委员,初稿供表达意见,最终定稿则作其纪录之用。

10. 公开和更新职权范围

(a) 当情况改变及香港的条例规定(例如:上市规则)出现更改而有需要时,本职权范围应作出更新及修订;及

(b) 有关本职权范围的资料或其更新及修订版本应登载於公司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网站内。

(此中文译本只作参考用途,如有任何不一致性皆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