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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0-11-05 00:00:00

希玛眼科医疗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欧阳伯权先生(「欧阳先生」)及叶澍堃先生(「叶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20年11月6日起生效。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欧阳先生,68岁,为香港铁路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66)的主席兼非执行董事、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NipponLifeAsiaPacific(RegionalHQ)Pte.Ltd(一家于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的顾问。欧阳先生于加拿大及香港的保险业界拥有超过40年经验。欧阳先生曾为《财富》世界500强公司之一的美国信安金融集团(「信安集团」)亚洲区主席,负责信安集团整体在亚洲的业务。于信安集团任职期间,欧阳先生代表信安集团及其亚洲的成员公司建立及拓展信安集团与客户、合营伙伴及策略投资者的关係,并协助信安集团全线产品的业务发展。欧阳先生亦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现任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观察员计划的观察员,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辖下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的董事局成员。此外,彼为小宝慈善基金(惜食堂)的董事局成员及赛马会「e健乐」电子健康管理计划咨询委员会的召集人。欧阳先生曾担任香港金融理财知识和能力策略持份者协调和合作小组委员会主席、香港专营巴士服务独立检讨委员会委员。欧阳先生持有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环境研究(城市与区域规划)荣誉学士学位。彼于2013年获香港城市大学颁授荣誉院士衔,及于2018年获委任为太平绅士。

于本公告日期,欧阳先生的配偶(「欧阳太太」)实益拥有本公司3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03%,因此欧阳先生被视为于欧阳太太于其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权益的本公司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叶澍堃先生,69岁,于1973年毕业于香港大学,持有社会科学学位,并于1986年完成哈佛商学院的管理发展课程。叶先生于1973年11月加入香港政府,并于1997年4月晋升为局长。彼于1997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担任香港政府的主要官员。叶先生于过去担任的高层职务包括:保险监理专员、劳工处处长、经济局局长及财经事务局局长。叶先生于2002年7月担任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职务。彼有关经济发展的职务涵盖航空及海上运输、物流发展、旅游、能源、邮政服务、气象服务、竞争及消费者保护。彼亦负责劳工政策,包括就业服务、劳工关係及僱员权利的相关事宜。

叶先生担任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期间,曾为香港机场管理局董事会、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董事会、香港国际主题公园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以及物流发展局、港口发展局、航运发展局及航空发展咨询委员会的主席。叶先生于2007年7月从香港政府退休。叶先生于2001年荣获香港政府颁发的金紫荆星章,并自2007年起为非官守太平绅士。叶先生于2008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担任昇捷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4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叶先生已获委任为六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13)(自2018年8月起)、丽新发展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488)(自2009年12月起)、建滔积层板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88)(自2011年5月起)、六福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590)(自2011年10月起)、南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82)(自2018年4月起)及万城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892)(自2018年6月起)。

叶先生已确认,彼将能够有效及尽职地履行其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及责任,彼拥有充足的时间投入本公司的工作,及彼一直保持于其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委员会会议的高出席率。叶先生现时并无担任任何全职职务。此外,叶先生于本公司的职务将属非执行性质,且彼将不参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业务的日常管理。因此,就获聘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言,彼无须全职参与。

根据以上所述,董事并无理由相信叶先生现时担任的多个职务将导致彼并无拥有充足的时间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不能妥当履行其授信责任。董事会认为叶先生能胜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务。

欧阳先生及叶先生各自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书,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为期3年,并均享有每月20,000港元的董事袍金,此乃由董事会参照彼等的经验、于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以及当前市况釐定。欧阳先生及叶先生将任职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届时将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合资格膺选连任。

欧阳先生及叶先生均已确认彼等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标准。

除上文另有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欧阳先生及叶先生各自:

(i)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上市的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i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iii)并无其他重大委任及专业资格;

(iv)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係;及

(v)并无于本公司上市证券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概无有关欧阳先生及叶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且除上文所述者外,概无有关欧阳先生及叶先生获委任的其他事宜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敦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就欧阳先生及叶先生获委任向彼等致以最热烈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