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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条刊发的公告

2020-09-02 00:00:00

本公告乃希玛眼科医疗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条刊发。

于2020年8月26日,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获本公司执行董事李佑荣医生(「李医生」)知会,彼已收到香港医务委员会(「医务委员会」)发出的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的函件,医务委员会研讯小组于函件中就李医生未能阻止一家本地报章于2018年9月24日刊登的广告或文章中使用「视网膜黄斑点手术专家」职衔而对李医生提出谴责,而此职衔并非医务委员会所批准的可引用资格及╱或对公众人士有所误导(「命令」)。

李医生已确认,所刊登文章内容有关李医生担任受邀演讲嘉宾的一次公关活动推广。活动的主办方团结香港基金并无知会李医生就以上活动于有关报章使用上述职衔或刊登广告。然而,研讯小组认为,李医生被认定在专业方面属行为不当并对其提出谴责。

董事会对命令作出评估,并认为李医生将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且计及(i)该事宜并无涉及李医生的任何欺诈或诚信问题;及(ii)根据香港法例,命令并不影响李医生担任董事的资格。李医生仍为本集团的执业医生,且董事会认为以上事件未曾及将不会对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产生任何影响。

董事会确认,上述针对李医生的命令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不相关。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条予以披露或任何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