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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贷款协议的关连交易及有关认购基金权益的关连交易

2021-07-15 00:00:00

贷款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江南布衣服饰与慧展科技订立贷款协议,据此,江南布衣服饰同意向慧展科技提供本金额为人民币150百万元的贷款,年利率为4.90%,分三期,每期由提取日期起计为期一年。

认购协议I

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联成华卓签订认购协议I,据此,联成华卓同意成为基金I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I接纳认购协议I后,联成华卓将透过订立有限合伙协议I获接纳为基金I的有限合伙人。

认购协议II

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联成华卓签订认购协议II,据此,联成华卓同意成为基金II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II接纳认购协议II后,联成华卓将透过订立有限合伙协议II获接纳为基金II的有限合伙人。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吴先生及李女士为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控股股东。慧展科技分别由吴先生及李女士间接持有42.28%及42.28%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4)条,慧展科技为吴先生及李女士的联繫人,故根据上市规则,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贷款协议构成一项关连交易。由于贷款协议的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其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卫先生为非执行董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其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普通合伙人I由非执行董事卫先生的一名联繫人持有60%,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4)条,普通合伙人I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由于普通合伙人I全权控制基金I的业务营运、资产及事务,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基金I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苏州维特力新由非执行董事卫先生持有60%,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2(c)条,苏州维特力新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由于苏州维特力新向基金I及基金II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基金II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该等认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于该等认购事项的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该等认购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