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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控精技提名委员会 - 职权范围

2018-07-17 06:30:00

1. 成员

1.1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须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设立,且大多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

1.2 提名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主席或提名委员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并须由董事会委任。

1.3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委任条款由董事会於委任时决定。

2. 提名委员会秘书

2.1 提名委员会秘书由本公司秘书担任。

2.2 提名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其他任何具备合适资格及经验的人士担任提名委员会秘书。

3. 会议

3.1 如提名委员会成员认为有需要,可随时要求举行会议。

3.2 任何会议的通知至少须於该会议举行前14天发出,除非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豁免该通知。不论所作出之通知期为何,提名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将视为豁免所需之通知期。倘续会於该会议後14天内举行,则该续会毋须作出通知。

3.3 提名委员会会议所需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其中一名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4 会议可以亲身出席、采用电话或视像会议等电子方式举行。提名委员会成员可透过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所有参与会议之人士均能够透过该设备聆听对方声音)参与会议。

3.5 提名委员会决议案须由半数以上参与会议的成员通过。

3.6 由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通过及签署之决议案即为有效,犹如已於提名委员会会议上获通过。

3.7 提名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由正式委任的提名委员会秘书保存,可供董事审阅。会议纪录的草稿及终稿须在会议结束後合理时间内发送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以供表达意见及作纪录之用。

4. 出席会议

4.1 经提名委员会邀请,董事会主席及╱或总经理或行政总裁、负责人力资源职能的其他职员、外聘顾问及其他人士可获邀请出席所有或部分任何会议。

4.2 仅提名委员会成员有权於提名委员会会议上投票。

5. 股东周年大会

提名委员会主席或(如其缺席)另一名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回应股东有关提名委员会活动及责任的质询。

6. 职责及权力

提名委员会须具备下列职责及权力:

6.1 至少须每年检讨一次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观点等方面),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更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便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

6.2 物色合资格人选担任董事,并挑选提名相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3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6.4 就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5 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董事会不时为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度;以及每年在本公司的年报内披露进度及检讨结果;及

6.6 若董事会拟於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须列明董事会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7. 报告

提名委员会须於每次会议後向董事会报告。

8. 授权

8.1 提名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在职责范围内向本公司雇员索取任何所需的资料。

8.2 提名委员会如有需要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提名委员会之职责,费用概由本公司承担。

注:可透过公司秘书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8.3 本公司须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职责。

如中文译本之文义与英文原文有歧异之处,概以英文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