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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2022-03-25 00:00:00

光控精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自2022年3月25日起:

(1)罗建华先生(「罗先生」)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及

(2)洪炳发博士(「洪博士」)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兼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成员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成员。

罗先生及洪博士的履历资料载列如下:

罗先生

罗先生,67岁,于半导体行业拥有超过40年经验。彼于1978年6月在马来亚大学获得化学工程学士学位,并于1987年10月在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获得会计和金融专业研究生证书。

罗先生于1978年大学毕业后投身职场成为质量工程师,在半导体龙头企业担任全球通用管理职务前,彼亦曾于程序工程、制造、研发、销售及营销部门任职。

罗先生目前在本公司的外部顾问公司Majuta International Pte.Ltd.担任代表,自2021年9月1日起就本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及扩展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彼亦于以下实体担任各项董事职务:(i)AEM Holdings Ltd(股份代码:AWX.SI),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独立董事;(ii)UTACHoldingsPteLtd,于新加坡提供半导体组装及测试服务的公司董事;(iii)AMSAG(股份代码:AMS.SW),于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监事会成员兼技术委员会主席;(iv)Huba Control AG,于瑞士从事压力和流量测量部件生产的公司主席;(v)Silicon Solution Partners Pte.Ltd.,于新加坡为初创企业提供基础建设全面支援服务的公司投资委员会成员;(vi)Liteleaf Pte.Ltd.,于新加坡提供农业技术咨询服务的公司主席;及(vii)先进封装材料国际有限公司,于香港为半导体封装行业提供全面引线框架产品及材料解决方案的公司董事。

罗先生确认,于本公告日期,彼于本公司7,500,000股普通股中拥有权益,占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81%。

罗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2022年3月25日起为期三年,委任函可经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罗先生须根据本公司章程于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罗先生有权自委任日期起收取董事袍金每年45,000新加坡元,乃参考其职责及责任以及现行市况所釐定,惟任何袍金上调须经董事会批准。

洪博士

洪博士,68岁,拥有超过35年的工程及技术投资经验。彼于1976年5月毕业于新加坡大学(现称新加坡国立大学),获得工程(电子)学士学位;并分别于1980年10月及1984年6日在史丹福大学(全称Leland Stanford Junior University)获得电子工程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洪博士自2021年1月起在Temasek International Advisers Pte.Ltd.担任顾问董事至今,为不同的前期初创私人企业担任董事职务,有关企业主要于新加坡从事金融、技术及ESG业务。彼亦为新加坡非牟利慈善机构Singapore American School Foundation的董事会成员。

1984年毕业于史丹福大学后,洪博士在美国LSI Logic Corporation担任研究工程师,其后晋升为消费品部门副总裁兼总经理。彼于1996年离职后,在美国共同创立Tera Logic Inc.,负责管理专才开发尖端的半导体产品。于2001年12月,洪博士在Temasek Capital Management Pte.Ltd.担任董事总经理。于两年后的2003年7月,彼成为iGlobePartnersLLP的合伙人。担任上述职位时,彼主要负责硅谷科技公司的创投。于2009年1月,洪博士离开美国、重回新加坡,在Temasek International Pte.Ltd.担任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电讯、媒体及技术行业的投资项目。

洪博士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2022年3月25日起为期三年,委任函可经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洪博士须根据本公司章程于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洪博士有权自委任日期起收取董事袍金每年45,000新加坡元,乃参考其职责及责任以及现行市况所釐定,惟任何袍金上调须经董事会批准。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罗先生及洪博士(i)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係;(ii)并无在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iii)于过去三年概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及(iv)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及视作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载资料外,概无任何有关委任罗先生及洪博士的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又或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谨此欢迎罗先生及洪博士加入本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