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安排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临沂中玻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安排,涉及转让协议及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出租人同意(其中包括)(i)以代价人民币200,000,000元向临沂中玻购买租赁资产,及(ii)将租赁资产租回予临沂中玻,为期三十六(36)个月,租赁付款约为人民币216,600,000元,其应由临沂中玻分十二(12)期等额支付予出租人。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融资租赁安排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少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融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