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授予豁免并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时限

2021-04-08 00:00:00

兹提述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的公告(「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述,随着赵先生辞世,(i)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低于最低人数为三名的规定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并不占董事会最少三分之一(分别为上市规则第3.10(1)及3.10A条项下的规定);(ii)薪酬委员会主席一职已悬空及薪酬委员会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不符合上市规则第3.25条项下占大多数的规定;及(iii)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不符合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第A.5.1条项下占大多数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3.11及3.27条,本公司须于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3.10A及3.25条规定后的三个月内(即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填补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及主席的空缺。

由于赵先生乃突发疾病辞世,而非发出提前通知辞任或退任,替换赵先生无法预知并提前规划。赵先生辞世后,本公司一直积极物色人选并评估彼等的合适性、经验、技能、资格及独立性,以就填补空缺向董事会作出必要的推荐建议。儘管本公司于赵先生辞世后三个月内已考虑多名人选,但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物色合适人选并就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完成提名及委任程序。因此,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授予本公司,延长三个月期限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以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3.10A及3.25条的规定。

本公司将继续竭力物色并尽快委任新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将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