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派付2019年度末期股息

2020-07-17 00:00:00

兹提述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业绩公佈、日期为2020年5月14日的2019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日期为2020年5月25日的有关拟分派2019年度末期股息的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间的公告、有关代扣代缴2019年度末期股息之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及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东有关2019年度末期股息之企业所得税的公告及日期为2020年6月12日的2019年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该等公告」),其中内容包括(除其他以外)派付2019年度末期股息、其停止过户日期、记录日期、代扣代缴税项及汇率等。除另有定义外,本公告内所用辞彚与该等公告所载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宣佈,本公司向于2020年6月24日记录日期(「记录日期」)名列于本公司H股(「H股」)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派付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每10股人民币(「人民币」)1元(含税)(相当于约1.095070港元(「港元」)(含税))的末期股息。有权获派付末期股息的H股持有人(非透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投资的H股股东),将于2020年7月17日透过普通邮递方式收取该等股息,邮误风险由收件人自行承担。

应支付予透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H股股东之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并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进行派发。本公司已于2020年7月17日向中国结算支付2019年度末期股息,以供其后派发。

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法」)的规定,本公司向在记录日期名列于本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派发2019年度末期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告中「非居民企业」具有与该税法及其相关法规及规则的相同涵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6月28日发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徵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4日发出的题为《有关香港居民就内地企业派发股息的税务安排》的函件,持有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的股票的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税务机关意见及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代扣代缴有关税款。本公司将根据2020年6月24日(记录日期)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记录的登记地址,确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本公司对有关代扣代缴H股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安排详情请参阅2020年5月25日的有关公告。

有关透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个人投资者或企业投资者之股息扣税安排详情请参阅2020年5月25日的有关公告。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公司无义务亦不会承担确定任何股东身份的责任。本公司将严格依照该税法及其相关法规及规则,依照于记录日期在股东名册内所载资料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代缴安排的争议,本公司将不会负上任何责任及不予受理。

派付末期股息

本公司已于2020年7月17日就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派付每10股人民币1元(含税)(相当于约1.095070港元(含税))的末期股息。该等款项已支付予于2020年6月24日记录日期名列于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股东。本公司H股持有人(非透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投资的H股股东)的股息以港元支付。

每10股H股的应付末期股息金额为1.095070港元(含税)。该笔末期股息由本公司于香港的收款代理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并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予有权获发末期股息的H股持有人(非透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投资的H股股东),邮误风险由收件人自行承担。

应支付予透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H股股东之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并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进行派发。本公司已于2020年7月17日向中国结算支付2019年度末期股息,以供其后派发。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及股东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