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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向第三方提供贷款

2020-05-03 00:00:00

贷款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0年4月30日(交易时段后),贷款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借款人与永汉镇政府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受限于贷款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授予借款人(独立第三方)本金总额人民币50百万元(相当于55百万港元)的贷款。贷款的许可用途为支付与位于中国惠州市龙门县永汉镇的物业开发项目有关的土地徵用成本。

上市规则规定

提供贷款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涵义内的交易。由于提供贷款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超过5%但低于25%,故此提供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