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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项目公司股权

2020-10-12 00:00:00

协议

兹提述财政援助公告,诚如早前披露,借款方及出借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将协商由借款方向本集团转让项目公司30%的股权,以开发项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0年10月12日(交易时段后),出借人、借款方与项目公司订立协议,据此借款方(作为卖方)同意出售,而出借人(作为买方)同意收购项目公司30%的股权,代价约为人民币158.8百万元(相当于约179.4百万港元)。由于借款方于出借人向借款方授出借款前已作出部分付款,除代价外,借款方与出借人同意,出借人应根据协议向借款方支付利息付款。

上市规则规定

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属于上市规则第14章所定义之交易。由于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超过5%但低于25%,故此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属于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