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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财政援助的须予披露交易之补充公告

2020-09-22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就有关向独立第三方提供财政援助之公告(「该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订立借款合同的其他资料。

借款方的其他资料

借款方为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龙光」)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龙光为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3380)。龙光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物业开发、物业投资、建筑及装修及一级土地开发。借款方过往及现在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概无任何关係。龙光的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自2017年2月起持有惠港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合营公司)50%的股份。除上文所述外,龙光及控股股东过往及现在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均无任何关係。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悉、所知及所信,借款方、其母公司(即龙光)及其关连人士与控股股东均为独立第三方。

有关借款合同的理由及裨益的进一步资料

如该公告所披露,借款的许可用途为支付该地块的土地收购成本。该地块的土地徵用成本总额为人民币529,410,000元(含税)(约相当于598,233,300港元)。该公告已进一步披露,本集团正计划与借款方合作,通过收购项目公司30%的股权来发展该项目(「计划收购」)。计划收购预期于自首次提取借款起60日(即2020年11月13日)或由项目公司取得该地块所有权文件起30日后(以较迟者为准)进行。倘项目公司未能获得该地块的所有权文件,或订约方未能就有关项目公司30%的股权转让或就有关开发项目达成协议,则本公司不会进行计划收购。由于该地块的所有权文件申请仍在进行中,故现阶段无法釐定进行计划收购的准确时间。本公司会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所有权文件申请及计划收购的进度。

由于计划收购会涉及上市规则第14章定义的资产收购,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计划收购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就计划收购订立任何正式协议。当日后实现计划收购时,本公司会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倘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