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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财政援助

2020-09-14 00:00:00

借款合同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0年9月14日(交易时段后),出借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与借款方订立借款合同,据此,出借人同意(受限于借款合同所载条款及条件)授予借款方(独立第三方)本金额人民币158.8百万元(约相当于179.4百万港元)的借款。借款的许可用途为支付与位于中国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镇的物业开发项目有关的土地徵用成本。

上市规则规定

提供借款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涵义内的交易。由于提供借款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超过5%但低于25%,故此提供借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