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的交易出售于PT Bank Permata Tbk的股权

2019-12-12 00:00:00

绪言

渣打宣佈,渣打银行(渣打的全资附属公司)及 Astra 已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与盘谷银行订立该协议,以出售彼等各自在 Permata 的 44.56%股权(总计 89.12%股权)。

购买价将基于在完成前最近期发布的财务业绩中 Permata 的账面价值的 1.77 倍。基于 Permata 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的账面价值, 应支付予渣打银行的现金代价估计约为 19 万亿印尼盾( 13 亿美元)。

该交易的完成须符合若干条件后方可作实,包括取得买方股东的批准及印尼和泰国监管机构批准。该交易完成后,渣打银行将不再拥有 Permata 的任何股权。

渣打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公佈,其于 Permata 的 44.56%股权不再为核心,并为了其于印尼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增长,决定专注于透过渣打银行印尼分行经营其全资拥有的银行业务。出售于 Permata 的股权是渣打资本优化计划的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其最新情况将于其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的全年业绩中提供。

渣打集团行政总裁 Bill Winters 表示:

出售我们于 Permata 的股权,会使我们能在印尼这个庞大而又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市场中专注于我们的全资拥有业务,并释放资本以用于再投资或回报股东。此交易进一步表明了我们专注于逐步实践我们在今年稍早时所公佈的新战略重点。」

董事认为该协议及拟议出售渣打银行于 Permata 的 44.56%股权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渣打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就该交易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但所有比率均不会超过 25%,因此该交易构成渣打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