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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可赎回优先股之赎回

2019-06-26 00:00:00

本公告由滨海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恢复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于联交所GEM(「GEM」)进行买卖。该通函载列有关本公司发行每股面值50港元之可赎回无投票权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之资料。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赎回640,000股可赎回优先股。

可赎回优先股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7,960,000股可赎回优先股,全数均由泰达香港置业有限公司(「泰港置业」)持有。

根据本公司新公司细则(「公司细则」),待以下条件(「该等条件」)达成后,本公司方可赎回可赎回优先股:

(a)股份于GEM恢复买卖之日期(「恢复买卖日期」)达5週年;

(b)本公司已自恢复买卖日期起最少连续两个财政年度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及

(c)于可赎回优先股获赎回之任何时间,每股摊薄资产净值不少于该通函中所述之每股备考资产净值(即每股股份0.054港元,并于本公司股份合併(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生效)后已调整为每股股份0.54港元)。

现时,股份已自恢复买卖日期起于联交所恢复买卖超过9年;本公司自二零一三年起于每个财政年度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及截至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每股摊薄资产净值为1.18港元。

由于该等条件已获达成,根据公司细则,本公司可透过向已发行可赎回优先股之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按每股可赎回优先股面值50港元赎回其全部或部分该等股份,惟于本公司财政年度所赎回之全部可赎回优先股本金总额不得超过于该财政年度宣派及派付予股份持有人股息总额之50%。于二零一九年,宣派及派付予股份持有人之股息总额约为52,845,700港元。

赎回

鉴于达成该等条件及经考虑本集团之财务状况后,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议决本公司将向泰港置业发出通知,按每股可赎回优先股50港元之赎回金额赎回520,000股可赎回优先股,总额为26,000,000港元(「赎回」),并将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中前进行。鉴于良好企业管治常规,张秉军先生、申小林先生、张军先生及王刚先生(彼等同时为于泰港置业之控股公司担任行政职务之本公司董事)已自愿就上述董事会之决议案放弃投票,以避免任何潜在利益衝突。

赎回将由拟赎回该等可赎回优先股之缴足股本中作出。经考虑拟赎回可赎回优先股数目及其赎回总额以及本公司之财务状况,董事会认为赎回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