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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协议

2022-04-13 00:00:00

融资租赁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天津清洁能源与崑崙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天津清洁能源将向崑崙租赁出售租赁资产(包括若干燃气管网设备),代价为人民币300,000,000元,而天津清洁能源将根据融资租赁安排从崑崙租赁租回租赁资产,自天津清洁能源转移租赁资产予崑崙租赁当日(或崑崙租赁确认之其他日期)起计为期36个月。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融资租赁安排之本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元,年利率为于利率釐定日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佈之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15个基点(可予调整)。天津清洁能源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将予收取之代价将用于调整债务结构及建设需要。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滨海投资天津已就天津清洁能源在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付款义务及责任以崑崙租赁为受益人提供担保。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就有关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计算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及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融资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