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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 有关清盘呈请之进一步资料

2019-11-05 00:00:00

本公佈乃由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1)条及第13.25(1)(b)条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有关提呈对本公司清盘呈请之公佈(「该公佈」)。除非另行定义,本公佈所使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呈请定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星期三)在法院进行聆讯。

呈请于适用法律及法规项下之影响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及一九八一年百慕达公司法第166条,清盘开始后就本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本公司股份(「股份」)转让或本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本公司谨此提醒其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由于向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存入股份可能因呈请而暂停,故股份存在受到限制之风险。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通函(参考编号:CD/DNS/CCASS/332/2016):(a)根据适用于本公司之法律及法规,倘并无经法院颁发之认可令,于提出呈请后作出之股份转让可能属无效;及(b)香港结算可于任何时间临时暂停就股份提供其任何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可能包括暂停接纳于中央结算系统存入本公司股票;而香港结算接获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重新登记之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之参与者(「参与者」),且香港结算将保留权利,透过自有关参与者之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扣除有关股份而相应拨回已转入有关参与者之任何股份。该等措施通常将于呈请已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自有关法院取得必要之认可令当日起不再适用。呈请仅作为本公司之清盘申请向法院提交,于本公佈日期,法院尚未授出清盘令将本公司清盘。

本公司正就其股份转让申请认可令而向其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

本公司将就呈请采取之行动

本公司正就呈请寻求法律意见。视乎法律意见之结果,本公司拟对呈请积极进行抗辩,但亦可能尝试磋商和解。

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公佈以使其股东及投资者知悉有关呈请之任何重大发展。

股份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的股份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