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经理、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2880)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及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本封页所用词汇应与本通函「释义」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函件载于本通函第3至12页。本公司谨定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于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辽港集团大楼109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EGM-1至EGM-2页。 随附临时股东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照其印备之指示填妥,并尽快惟无论如何不迟于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交回。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于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 * 本公司根据修改前的香港公司条例第XI部(即已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之香港公司条例第16部)登记为非香港公司,英文名称为「Liaoning Port Co. Ltd.」。 *仅供识别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目录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3 附录 –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GM-1 – i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A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 「公司章程」指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的董事会; 「本公司」或「公司」指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指中国公司法;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指本公司的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星期四)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H股,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港元」指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即在本通函发布前用来确定本通函所载的若干信息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1–释义 「辽宁港口」指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前称辽宁东北亚港航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次回购」指本公司根据本次回购方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本次回购方案」或指董事会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审议通过的回购 「回购方案」 公司A股股份的方案;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指 本公司A股及╱或H股;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 –2–董事会函件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2880)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王志贤中国魏明晖大连保税区大窑湾 非执行董事:新港商务大厦李国锋 王柱中国营业地址: 李玉彬中国杨兵辽宁省大连国际物流园区 独立非执行董事:金港路刘春彦新港商务大厦程超英陈维曦 敬启者: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及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1.序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以及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的资料,以供 阁下对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该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2.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基于对本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本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信心,推动本公司股价的合理回归,结合–3–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辽宁港口提议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本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本公司董事会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审议通过了回购方案,惟该回购方案仍须待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本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本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信心,推动本公司股价的合理回归,结合本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本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2.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4–董事会函件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金额超过下限,则回购方案可自本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如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本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实施期间,本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9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本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5–董事会函件 若本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 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其他除权除息事宜,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6.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99元╱股进行测算,本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025.13-6030.15万股,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1%-0.25%。最终回购数量及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本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拟回购数量占目前本公司总拟回购资金总额回购用途回购实施期限(万股)股本的比例(%)(万元)自股东大会审议 减少注册资本5025.13-6030.150.21-0.2510000-12000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7.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 –6–董事会函件 8.预计回购后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99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方案完毕,全部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预计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有限售条件 ————————————股份无限售条件 23987065816100.0023926764308100.0023936814560100.00 股份 ——A股 18828349817 78.49 18768048309 78.44 18778098561 78.45 ——H股 5158715999 21.51 5158715999 21.56 5158715999 21.55 总股本23987065816100.0023926764308100.0023936814560100.00 注:上表回购前股份数量为截至董事会审议日前一交易日(即2024年7月2日)收市后股本数据。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以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9.本次回购股份对本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本公司总资产573.4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99.93亿元,货币资金61.87亿元。若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2000万元(含)测算,回购资金占本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总资产的 0.21%,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0.30%,占货币资金的1.94%。 –7–董事会函件 根据本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本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计划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后,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10.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 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经问询,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在回购期间暂不存在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本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问询未来3个月、未 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经问询,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回复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本次回购提议人辽宁港口在提议前6个月未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不存在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在回购期间暂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8–董事会函件 13.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注销。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本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就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事宜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5.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 购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根据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等; (3)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 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9–董事会函件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的事项外,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7)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同时,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授权有效期内具体处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本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可能存 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尚存在因发生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情形,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10–董事会函件 3.如遇监管部门颁布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 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4.本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存在未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免于本公司提前清 偿或追加担保,或者本公司无法满足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本公司将努力推进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实施。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本公司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本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谨定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于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中 山区港湾街1号辽港集团大楼109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EGM-1至EGM-2页。提呈临时股东大会之决议案之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为厘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H股股东名单,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一)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凡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确保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H股股份过户文件连同股票及其他相应文件,务请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送达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 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 1716号舖。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惟于该情况下,委任受委任代表的文据将被视作已撤销。 –11–董事会函件 随附临时股东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而代表委任表格亦会登载于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ww.liaoganggf.cn )。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并于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4.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以供股东审议及批准的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将于临时股东大会提呈之决议案。 5.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6.其他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其他章节。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承董事会命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王慧颖及李健儒联席公司秘书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仅供识别 –12–附录说明函件 以下乃上市规则第10.06(1)(b)条规定须寄发予股东之说明函件,内容有关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23987065816股股份,包括18828349817股A股和5158715999股H股。 拟回购之A股股数 待通过有关回购本公司A股股份的特别决议案后,本公司将可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99元╱股的价格回购A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或之前概无进一步配发、发行或回购股份的前提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及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99元╱股测算,本公司可回购A股股份数量约为5025.13-6030.15万股,约占本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1%-0.25%。最终回购数量及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以本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本公司拟回购的A股总数不超过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回购理由 董事认为,回购股份可推动本公司股价的合理回归,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信心,基于对本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本公司价值的认可,使本公司可享有灵活性及能力以寻求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并提升投资者权益。该等A股股票回购将视乎市场情况而定,并仅会在董事认为回购将有利于本公司及其股东(作为整体)之情况下进行。 – I-1 –附录 说明函件股东批准 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须待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后方可作实。 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本次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 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金额超过下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本公司董事 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 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仅为符合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和中国适用法律及法规规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 营运资金的影响 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本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73.4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99.93亿元,货币资金为人民币61.87亿元。若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2000万元(含)测算,回购资金占本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总资产的0.21%,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0.30%,占货币资金的1.9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本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63.5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96.02亿元,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2.28亿元。若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2000万元(含)测算,回购资金占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的0.21%,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0.30%,占货币资金的2.30%。 – I-2 –附录 说明函件 根据本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本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计划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后,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董事承诺及一般资料 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知,倘本次回购获实施,概无董事或彼等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现时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概无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彼现时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将根据本公司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授出的A股购回授权并按照上市规则、 中国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回购公司A股股份。 本公司确认说明函件或A股购回授权并无任何不寻常之处。 本公司回购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回购股份(不论于联交所或其他交易所)。 收购守则及类似适用法例之涵义及公众持股量规定 倘由于本公司回购股份而导致主要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股东团体的一致行动人可能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或有义务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并不知悉根据A股购回授权进行之任何购回会引起收购守则及类似适用法例项下的任何后果。此外,倘本次回购不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规定,董事将不会进行股份回购。 – I-3 –附录 说明函件 A股股价及H股股价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各月,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H股于联交所录得的最高及最低交易价如下: A股 H股月份最高最低最高最低人民币元人民币元港元港元二零二三年 六月1.591.550.690.67 七月1.651.550.720.65 八月1.671.570.710.65 九月1.601.560.680.64 十月1.561.470.650.63 十一月1.511.490.650.63 十二月1.501.430.640.61二零二四年 一月1.461.330.620.57 二月1.501.350.620.58 三月1.461.390.620.59 四月1.441.400.620.59 五月1.471.390.670.61六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1.331.230.630.60 本次回购的A股地位 本公司拟回购的A股,将分别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倘公司章程、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准许,本次回购股份将于特定期限内注销。倘该等股份被注销,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则将被削减,数额相当于注销该等股份时的股份面值总额。 – I-4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2880)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辽港集团大楼 109室举行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 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除另行界定者外,本通告所用词汇具有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的通函(「通函」)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作为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1.02回购股份的种类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05本次回购的价格 1.06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07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1.08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 EGM-1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1.09本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1.10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承董事会命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王慧颖及李健儒联席公司秘书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注: 1.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位人士为其受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 会及于会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位以上受委任代表同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投票。于投票时,表决可由股东亲身或由受委任代表作出。任何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以其身份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受委任代表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倘为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有关人士可(无论亲身或委任受委任代表)就有关股份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倘多于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无论亲身或委任受委任代表),则排名较前之人士之投票(无论亲身或委任受委任代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厘定为上述出席大会之人士中,就该等股份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名列首位的人士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3. 就H股股份持有人而言,代表委任表格须于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 时间24小时前交回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4.本公司亦将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一)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为确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是: 执行董事:王志贤及魏明晖 非执行董事:李国锋、王柱、李玉彬及杨兵 独立非执行董事:刘春彦、程超英及陈维曦 *仅供识别 – EGM-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