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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有关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03-29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买方(即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Montessori Academy与卖方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据此(其中包括)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待售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6%),代价为67,204,190.14澳元(诚如本公告下文所披露可予调整)。完成后,买方将于目标公司之约56%股权中拥有权益。因此,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完成后,本公司、买方、卖方、目标公司及Montessori Academy将订立股东契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于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东关係。

上市规则之涵义

基于本公司根据股份购买协议应付之代价金额,连同本公司根据股东契据应付之最高金额(假设行使获利),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关首次公开发售认沽期权之适用百分比率概不超过5%,故授出首次公开发售认沽期权(是否行使有关期权并非由本公司酌情决定)并不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披露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74条,授出首次公开发售认沽期权(是否行使有关期权并非由本公司酌情釐定)须被视为犹如首次公开发售认沽期权已获行使。首次公开发售认沽期权合共之行使价及溢价均已在釐定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适用百分比率时计算在内。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有关Greentown融资之适用百分比率概不超过5%,故Greentown融资并不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公佈交易。

完成须待股份购买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