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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2020-06-19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首金新创(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兴业国际及项目公司订立该协议,据此,首金新创有条件地同意向兴业国际转让项目公司43%的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410,400,000元。于该交易完成后,项目公司将由本公司及兴业国际分别持有57%及43%股权,而项目公司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项目公司主要透过北京景辉从事该地块开发及运营。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有关通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