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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股权

2020-04-22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中瑞凯华(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卖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中瑞凯华拟收购卖方持有的目标公司20%股权。同时,中瑞凯华将提供款项给目标公司用于偿还股东提供的资金。收购完成后,中瑞凯华将直接持有目标公司20%股权。目标公司主要从事该地块开发及运营。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瑞凯华将以人民币1,472,540元收购卖方持有的目标公司20%股权,并将按目标公司章程约定承担目标公司人民币12,500,000元的注册资本缴付义务。同时,中瑞凯华将向目标公司提供资金,以供其偿还20%股权比例对应的股东提供的资金及相应利息,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93,835,500元。据此,中瑞凯华对收购目标公司的总承担将不超过人民币1,107,808,040元。

由于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有关通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