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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1) 公司章程及(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12-06 00:00:00

绪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覆》(国函(2019)97号),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和召开程序等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建议修订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对以下各项作出若干修订:(i)本公司公司章程(「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ii)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连同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统称「建议修订」),以(其中包括)(i)使本公司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条文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ii)简化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iii)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企业管治;及(iv)进一步提高股东大会决策效率。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乃以中文编制,全文分别载于本公告附录一及附录二内。建议修订之中英文版本如出现任何歧异,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一般事项

建议修订须经本公司股东(「股东」)于本公司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一)举行之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通过,并经有关中国政府机关批准及于有关中国政府机关登记或备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之进一步详情及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的通函将于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