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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中远海运承诺

2019-05-06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建议收购事项

本公司已获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远海运」,连同其附属公司及╱或其联繫人(本集团除外),统称「中远海运集团」)告知,中远海运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中远海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金控」)拟从胜狮货柜企业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716))(「胜狮货柜」)收购(「建议收购事项」)(i)胜狮货柜管理(上海)有限公司;(ii)启东胜狮能源装备有限公司;(iii)宁波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及(iv)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包括其所持启东太平港务有限公司的100%股权)(统称「目标公司」)的100%股权。

中远海运承诺

本集团主要从事航运及相关产业租赁业务、集装箱制造及提供投资及金融服务。由于目标公司主要从事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及配送集装箱以及相关业务,为处理本集团与中远海运集团因完成建议收购事项(须待(其中包括)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或(如适用)获豁免后方可作实)而产生之任何潜在竞争,中远海运已提供承诺(「中远海运承诺」):

(i)于建议收购事项完成后,中远海运将促使(a)中远海运金控将目标公司之股权交由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托管,以令本公司负责目标公司之经营及(b)中远海运金控或相关目标公司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支付根据公允价格釐定之托管费用;

(ii)于建议收购事项完成后三年内,中远海运将通过适当方式及符合适用法律的程序,将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转让予本公司;及

(iii)倘本集团因中远海运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而承受任何损失,中远海运将根据适用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中远海运承诺将自建议收购事项完成当日起生效,并于(i)目标公司的股权已经转让予本公司;及(ii)本公司不再由中远海运直接或间接控制时(以较早者为准)终止。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就根据中远海运承诺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订立任何最终协议。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