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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租赁资产交易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10-17 00:00:00

2019年10月17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上海易鑫(作为转让人)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让人)订立十月租赁资产交易协议,包括(i)十月租赁资产转让协议,转让人据此同意以总对价人民币420,000,000元向承让人转让若干相关租赁资产;(ii)十月资产服务协议,转让人据此向承让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及(iii)十月差额补足协议,据此(其中包括),转让人须担保履行十月租赁资产转让协议及十月资产服务协议的责任(包括任何付款责任)。待转让人根据十月资产服务协议向承让人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后,相关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将归还予转让人。

于十月租赁资产交易协议日期前12个月内,转让人与承让人订立八月租赁资产交易协议及九月租赁资产交易协议。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八月租赁资产交易协议、九月租赁资产交易协议及十月租赁资产交易协议合併为一连串交易。由于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所述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合併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