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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采纳2024年股份计划;(2)建议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有条件授出股份期权;及(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24-06-07 00:00:00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证券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所有名下Yixin Group Limited易鑫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家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证券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家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Yixin Group Limited易鑫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以「Yixin Automotive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的名义于香港经营业务)(股份代号:2858) (1)建议采纳2024年股份计划; (2)建议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有条件授出股份期权; 及 (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Yixin Group Limited易鑫集团有限公司谨订于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上 海市长宁区临虹路365号中关村*虹桥创新中心北1座易鑫大厦2楼会议室-易鑫融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EGM-1页至EGM-3页,随附股东特别大会所用代表委任表格。 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不提供公司礼品或茶点,以减少出席者之间密切接触。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尽快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列印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视为已撤回。股东应注意,股东毋须亲自出席也可行使股东权利。强烈建议股东藉递交代表委任表格,委任股东特别大会主席为代表以行使其权利,并表明希望受委代表如何代其投票,以代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2024年6月11日目录 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6 附录一 202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GM-1 – i –释 义 在本通函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下文所载之含义: 「2024年股份计划」指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由股东批准的本公司股份计划,其主要条款概要载于本通函附录一「采纳日期」指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2024年股份计划的日期「该公告」指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5月9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采纳2024年股份计划并终止第一项股 份奖励计划,以及建议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有条件授出股份期权 「组织章程细则」指现时生效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奖励」指董事会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向承授人授出的奖励,可采取股份期权或股份奖励的形式 「奖励函」指本公司就2024年股份计划项下的奖励以计划管理人 不时厘定的形式向承授人发出的函件,当中载列奖励的条款及条件「奖励股份」指2024年股份计划项下奖励相关的新股份(包括库存股)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最高行政人员」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1–释义 「本公司」 指 Yixin Group Limited易鑫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 有限公司,以Yixin Automotive Technology GroupLimited的名义于香港经营业务,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858) 「并表联属实体」指本公司透过一系列合约安排控制的实体,即北京易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向董事姜先生指诚如本通函所详述,建议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向姜有条件授出」先生有条件授出10000000份股份期权 「向董事张先生指诚如本通函所详述,建议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向张有条件授出」先生有条件授出117000000份股份期权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举行及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i)建议采纳2024年股份计划,及(ii)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 「合资格参与者」指2024年股份计划项下的合资格参与者,可为雇员参与者或关连实体参与者 「雇员有条件授出」指诚如本通函所详述,建议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向四名雇员参与者有条件授出123000000份股份期权 –2–释义「雇员参与者」指身为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雇员(不论全职或兼职)、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任何人士,包括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获授奖励作为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订立 雇佣合同的奖励的人士,惟有关人士不会因(a)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批准的休假;或(b)于本集团成员公 司或任何继承公司之间转职而停止成为雇员,而为免生疑,有关人士将于其雇佣关系终止当日(包括该日)起停止成为雇员 「行使价」指承授人于行使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获奖励的股份期权时可认购股份的每股股份价格 「第一项股份奖励计划」指本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采纳并于2017年9月1日及 2021年5月6日修订的股份奖励计划,其进一步详情 披露于招股章程附录四「法定及一般资料-首次公 开发售前股份期权及股份奖励计划-第一项股份奖 励计划」一节 「授出日期」指向承授人授出奖励的日期,即有关该奖励的奖励函日期 「本集团」指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并表联属实体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价」指就任何股份奖励而言,承授人须就认购构成2024年股份计划项下股份奖励的股份而支付的每股股份价格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4年6月3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委员会」指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3–释义 「上市日期」指2017年11月16日,即股份于联交所上市的日期「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主板」指由联交所营运的证券市场(不包括期权市场),独立于联交所GEM,并与其并行运作「提名委员会」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姜先生」指姜东先生,执行董事兼联席总裁「张先生」指张序安先生,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招股章程」指本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刊发的招股章程 「关连实体」 指 (i)本公司的控股公司;(ii)本公司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本集团成员公司除外);或(iii)本公司的联营公司 「关连实体参与者」指身为关连实体的雇员(不论全职或兼职)、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任何人士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计划管理人」指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之任何委员会或董事会根据计划规则已授权的其他人士 「计划授权上限」指具有计划规则所载的涵义,并可根据计划规则不时增加、更新或重续 「计划规则」指有关2024年股份计划的规则(经不时修订) 「第二项股份奖励计划」指本公司于2017年9月1日有条件批准及采纳的股份奖励计划,其主要条款载于招股章程「法定及一般资料-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期权及股份奖励计划」一节 –4–释义 「高级管理人员」 指 具有上市规则第17.01A条所赋予的涵义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 「股份奖励」指以权利的形式归属的奖励,可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的条款按发行价认购及╱或获发行计划管理人可能厘定的有关股份数目 「股份期权」指以权利的形式归属的奖励,可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的条款于行使期按行使价认购计划管理人可能厘定的有关股份数目 「股东」指股份不时的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库存股」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信托」指为实施及管理2024年股份计划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安排 「信托契约」指构成及╱或规管任何信托的契据或本公司与任何受托人订立的计划管理人认为属适当的其他规管文件或托管安排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契约,本公司委任的持有信托项下股份的任何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 「归属日期」指由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规则不时厘定的日期,于该日期将奖励(或其部分)归属于相关承授人后,承授人可行使奖励本通函所述时间及日期均为香港时间及日期。 *仅供识别 –5–董事会函件 Yixin Group Limited易鑫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以「Yixin Automotive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的名义于香港经营业务)(股份代号:2858)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张序安先生(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姜东先生(联席总裁) KY1-1104 Cayman Islands 非执行董事: 谢晴华先生中国总部及主要营业地点: 缪钦先生中国朱芷欣女士上海市长宁区 独立非执行董事:临虹路365号 袁天凡先生中关村*虹桥创新中心北1座郭淳浩先生易鑫大厦董莉女士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中环花园道三号冠君大厦 709室 敬启者: (1)建议采纳2024年股份计划; (2)建议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有条件授出股份期权;及 (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1.绪言 兹提述该公告,内容有关(i)建议采纳2024年股份计划并终止第一项股份奖励计划;及(ii)建议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有条件授出股份期权。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其中包括)(i)建议采纳2024年股份计划;及(ii)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的进一步资料,及向股东发出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上述事宜。 –6–董事会函件 2.建议采纳2024年股份计划 2024年股份计划 于2024年5月9日,董事会决议建议采纳2024年股份计划。2024年股份计划将构成上市规则第十七章项下透过发行新股份提供资金的股份计划,根据上市规则第 17.02(1)(a)条,其采纳须(其中包括)获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 于建议采纳2024年股份计划时,董事会已考虑多项因素,包括:(i) 2024年股份计划的条款将允许本公司通过授出股份奖励及股份期权扩大其可使用的股权激励类型,而本公司的第一项股份奖励计划及第二项股份奖励计划仅允许本公司根据该等计划向合资格参与者发行股份奖励;及(ii) 2024年股份计划的条款能够符合于2023年1月 1日生效的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经修订规定。 2024年股份计划旨在(i)为本公司提供灵活的方式酬谢、激励、留聘、奖励、补 偿及╱或提供福利予合资格参与者;(ii)透过向合资格参与者提供获得本公司股权的机会,使彼等的利益与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及(iii)鼓励合资格参与者为本公司的长期增长及盈利能力作出贡献,并提升本公司及其股份的价值,从而使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受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6524065512股。假设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采纳日期期间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如有)可发行股份的最高数目合共将为652406551股,即2024年股份计划获批准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委任受托人管理及实施2024年股份计划。倘本公司日后委任受托人,则根据上市规则,该受托人将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05A条所载有关投票安排的规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及雇员有条件授出(其详情载于下文「建议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有条件授出股份期权」一节)外,本公司并无具体意向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授出任何其他奖励。 –7–董事会函件 2024年股份计划将于下列条件达成后生效: (a) 股东通过决议案批准采纳2024年股份计划;及 (b) 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奖励将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上市及买卖。 2024年股份计划条款的说明 请参阅本通函附录以了解: (a) 202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本概要为该等条款的概览,并不构成 2024年股份计划项下条款的全文或所有规则的全面清单;及 (b) 董事及薪酬委员会关于具体条款的适当性及合理性以及该等条款如何符合 2024年股份计划目的的意见(以斜体显示且作为概要附注)。 终止第一项股份奖励计划 第一项股份奖励计划于2017年5月26日获本公司采纳及于2017年9月1日及2021年5月6日获修订,并自上市日期起生效。根据第一项股份奖励计划的条款,该计划可由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惟有关终止不得影响任何指定参与者据此拥有之任何既有权利,谨此说明,前文所述指定参与者之既有权利变动仅指据此经已授予指定参与者的奖励股份所涉权利的任何变动。 因此,董事会已决定,待及自2024年股份计划生效起,终止第一项股份奖励计 划。第一项股份奖励计划终止后,不得再根据该计划授出奖励,而于终止前已授出的 奖励仍有效,并根据第一项股份奖励计划及相关奖励协议的规则继续归属。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第一项股份奖励计划项下有合共44732575份未归属股份奖励(倘悉数归属,本公司不可据此发行任何新股份)尚未归属。董事确认,于股东特别大会前,本公司将不会根据第一项股份奖励计划授出任何进一步奖励。 –8–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第二项股份奖励计划项下合共12390000股未归属股份奖励仍未归属。为免生疑问,本公司第二项股份奖励计划将保持有效及不变,因为其为仅由现有股份提供资金且不涉及发行新股份的股份奖励计划。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 第17.12条的适用披露规定及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向其关连人士授出任何奖励的规定。 展示文件 2024年股份计划的计划规则将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前不少于14日期间于联交所及 本公司网站刊发,以供展示,且2024年股份计划的计划规则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可供查阅。 3.建议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有条件授出股份期权 于2024年5月9日,待2024年股份计划生效后,本公司建议:(a)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向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张序安先生授出合共117000000份股份期权,此授出亦须待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及(b)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向执行董事兼联席总裁姜东先生授出合共10000000份股份期权。 同日,待2024年股份计划生效后,本公司建议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向四名非本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但其中三名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雇员参与者授出合共123000000份股份期权。 为免生疑问,上述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及雇员有条件授出无须经股东批准,但为完整性起见,其有关详情亦载入本通函。 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及雇员有条件授出的详情 有条件授出日期:2024年5月9日 承授人: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张序安先生 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执行董事姜东先生 雇员有条件授出:四名雇员参与者,其中三名为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界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9–董事会函件 已授出股份期权数目: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117000000 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10000000 雇员有条件授出:123000000 股份期权获悉数行使后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117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截将予发行的股份总数: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79% 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1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15% 雇员有条件授出:123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89% 已授出股份期权的每股股份0.70港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以下各项中的行使价:较高者: (i) 于2024年5月9日(即有条件授出股份期权的日期)联交 所每日报价表所报收市价每股股份0.70港元; (ii) 于紧接有条件授出日期前五个营业日联交所每日报价 表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0.70港元;及 (iii) 每股股份的面值0.0001美元。 股份于有条件授出每股股份0.70港元 日期的收市价: 已授出股份期权的代价:零。 –10–董事会函件 已授出股份期权的在股份期权归属的规限下,已授出股份期权的行使期不得超行使期:过: 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自有条件授出日期起计七年 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自有条件授出日期起计十年 雇员有条件授出:自有条件授出日期起计十年未行使的股份期权将于行使期届满时失效。 已授出股份期权已授出的所有股份期权须分别于有条件授出日期的第一、第 的归属期:二、第三及第四周年分四期等额归属。 此外,根据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股份期权仅在张先生于相关归属日期仍为本公司首席执行官的情况下方可归属。 已授出股份期权的无。 绩效目标: 经考虑以下因素后,薪酬委员会(就向张先生授出而言,不包括张先生)认为,在无绩效目标的情况下根据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及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向董事授出股份期权以及根据雇员有条件授出向高级管理人员授出股份期权符 合2024年股份计划的目的,并可有效促进本集团的长期增长及成功: (i) 利益一致:股份期权将透过增加承授人于本公司的个人权益,使彼等的利益与本集团的长期利益一致。预期此举将激励承授人继续创造优异绩效,并为本集团的长期增长及成功作出贡献; –11–董事会函件 (ii) 厘定授出基准的灵活性:已授出的股份期权数目乃根据(其中包括)承授人的努力、过往对本集团的贡献以 及彼等的领导能力、职责及责任厘定。各承授人于本集团中担任不同的职位╱职务,并将在性质、持续时间和重要性方面对本集团作出不同的贡献,而该等贡献可能难以通过传统绩效目标量化。为董事会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以设定股份期权的条款及条件将有助于董 事会实现对承授人的领导、战略决策及其他对本集团 发展至关重要的质量贡献作出有意义的认可的目标,并有利于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iii) 市场表现依赖:股份期权的价值取决于股份的市价,而市价则取决于本集团的业务表现(承授人将就此作出直接贡献),倘股份的市价上涨,承授人将自股份期权获益更多;及(iv) 其他归属条件:股份期权须遵守若干归属条件(绩效目标除外)及2024年股份计划的条款,其中包括相对较长的四年归属期,并涵盖倘承授人不再为本集团雇员则股份期权将失效的情况。 回拨机制: 倘(i)承授人因故或在没有通知或以付款代替通知的情况下与本集团或关连实体终止雇佣或合约聘用而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ii)承授人被宣判犯有涉及其正直或诚信的刑事罪行;或 (iii)董事会合理认为承授人有严重不当行为或在任何重大方 面违反2024年股份计划的条款,则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 (A)任何已向该承授人发行但尚未行使的股份期权将立即失效,不论该等股份期权是否已归属、(B)就向该承授人发行或转让的任何奖励股份而言,承授人须向本公司或其代名人 转回(1)相等数目的股份、(2)相等于该等股份市值的现金金额,或(3) (1)及(2)相结合,及╱或(C)就受托人为承授人的利益持有的任何奖励股份而言,该等奖励股份将不再为承授人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亦不以承授人为受益人而持有。 –12–董事会函件 根据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及雇员有条件授出而将 授出及配发的股份在所有方面与当时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包括投票权、收取股息的权利、转让及其他权利(包括因本公司清盘而产生的权利)。 于厘定建议向张先生授出的股份期权数目时,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已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张先生作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的职责,以及其在本集团战略领导及整体管理中的关键角色;(ii)彼对本集团的发展及成功作出的贡献;及(iii)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的目的为挽留张先生,并使其利益与本集团的长期利益一致。 于厘定建议向姜先生授出的股份期权数目时,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已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姜先生作为执行董事兼联席总裁的职责;(ii)彼对本集团的营运及战略举措作出的贡献;及(iii)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的目的为挽留姜先生,并使其利益与本集团的长期利益一致。 此外,本公司的董事薪酬政策(包括有竞争力的薪资、绩效现金奖金、股权激励及其他奖励)乃参考彼等于行业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职责大小、本集团的表现及盈利能力以及其他本地及国际公司的薪酬基准及现行市况而厘定。执行董事亦参与根据本集团表现及个人表现厘定的花红安排。因此,根据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及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向董事授出股份期权符合本公司的薪酬政策。 在评估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及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是否符合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考虑张先生及姜先生的职位及职责以及彼等的过往表现及贡献。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及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亦是为了使彼等的利益与本集团的长期利益一致,并确保彼等将继续支持及为本集团作出贡献,对本集团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经考虑上述情况,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及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符合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13–董事会函件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的根本原因张先生的背景及贡献 张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张先生亦为提名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成员,亦担任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董事。张先生于2013年12月创立本集团,负责本集团整体策略规划及业务方向,以及管理本公司。张先生有逾20年互联网、汽车及金融业跨国公司和中国公司的营运管理经验。张先生自从2006年起于易车控股有限公司担任多个职务,并且自2018年1月起担任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官。 张先生于1999年5月获得纽约大学金融与会计学双学士学位,并于2003年10月获美国纽约州教育厅授予执业会计师资格。 张先生对本集团的增长及实现本公司经营及财务业绩的关键里程碑至关重要。 张先生在制定及执行本公司战略愿景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使得本公司在过去几年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实现稳定增长和市场扩张。其领导能力及贡献亦提升本集团的营运效率及财务表现(包括收入增长、盈利能力及为股东创造价值),并扩大本集团的市场份额。展望未来,预期张先生将继续为本集团提供战略指导,凭借其经验及行业专长带领本集团扩展至新市场及分部,从而推动本集团的可持续增长。 董事会考虑过以现金分红及加薪等其他方式酬谢张先生。鉴于该等方式为短期激励措施且无法将张先生的高管薪酬与本公司的业绩表现及为股东所创造的价值挂钩,该等方式无法有效地令张先生的长期利益与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股份期权将在相对较长的四年归属期内逐步归属并获行使,授出股份期权将能够为张先生提供确实的长期经济利益。该授出类似于延付奖金,因此为有效激励措施。此外,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将进一步令张先生的利益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从而确保本公司的长期股价表现更好地与张先生的高管薪酬关联在一起。因此,经考虑授出股份期权的裨益,董事会建议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以酬谢张先生。 –14–董事会函件此外,尽管授出会对股东的股权产生潜在摊薄影响,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认为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对全体股东(包括少数股东)而言属有益,因其令张先生的利益与本集团长期目标保持一致且激励张先生长期为股东创造价值。 于厘定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项下授出股份期权不设绩效目标时,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认为有关授出通过让张先生拥有股份、就股份支付的股息及其他分派及╱或 股份增值(取决于本集团的业务表现,而张先生将直接向其作出贡献),将使其利益与本集团的利益保持一致,且相对较长的四年归属期将鼓励及挽留张先生为本集团的长期增长及利润作出贡献,符合2024年股份计划的目的,并可有效促进本集团的长期增长及成功。 经考虑上述情况,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薪酬委员会认为,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符合股东的最佳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及雇员有条件授出已获董事 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先生及姜先生均就有关向其本人授出的决议案放弃投票)及薪酬委员会(张先生就有关向其本人授出的决议案放弃投票)审阅及批准。 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将导致截至并包括授出当天的12个月期内授予张先生的 所有期权及奖励(不包括根据适用计划的条款已失效的任何期权及奖励)所发行及将发 行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D(1)条,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须在本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张先生及其联系人放弃投票)。 根据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i)尽管承授人为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建议向其授出股份期权并不适用上市规则第17.04(2)条;及(ii)承授人并非已获授及将获 授的期权及股份奖励超过上市规则第17.03D(1)条项下1%个人限额的参与者。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无须经股东批准。 –15–董事会函件 根据雇员有条件授出,(i)概无承授人为本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ii)概无承授人为已获授及将获授的期权及 股份奖励超过上市规则第17.03D(1)条项下1%个人限额的参与者;及(iii)概无承授人为 关连实体参与者(定义见上市规则)。雇员有条件授出无须经股东批准。 此外,本集团并无且将不会为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及雇员有条件授出项下的承授人提供财务资助,以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购买上述有条件授出的股份。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计划授权上限授出的股份奖励相关的 股份上市及买卖。与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及雇员有条件授出相关的股份将根据计划授权上限发行及配发。 建议授出之理由及裨益 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及雇员有条件授出旨在为上 述授出的承授人提供途径,让彼等日后可从股份增值中获益;相关授出亦是该等承授人薪酬的一部分。该等授出将鼓励承授人致力提升本公司及股份的价值,为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而不断向本集团贡献其卓越的工作绩效、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及策略指引,助力本集团取得长期成功。 可供未来授出股份数目 假设(i)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及雇员有条件授出的 条件获达成及(ii)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2024年股份计划获批日期期间并无发行或注销股份,在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及雇员有条件授出后,根据计划授权上限可供未来授出的股份数目预期为402406551股股份。 –16–董事会函件对本公司股权架构的影响 下表载列本公司 (a)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 (b)紧随根据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及雇员有条件授出而授出的股份期权获悉数行使后(假设并无发行或购回其他股份)的股权架构变动: 紧随向董事张先生 有条件授出、向董事姜先生有条件授出及雇员有条件授出项下授出的股份期权获悉数行使后 (假设并无发行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1)或购回其他股份) 股份数目%股份数目% Tencent Mobility Limited(2) 489922607(L) 7.51 489922607(L) 7.23 THL H Limited(2) 931604940(L) 14.28 931604940(L) 13.75 2093833612(L) 32.09 2093833612(L) 30.91 添曜有限公司(2) 21106272(S) 0.32 21106272(S) 0.31 JD.com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3) 406675101(L) 6.23 406675101(L) 6.00 JD Financial Investment Limited(3) 535702820(L) 8.21 535702820(L) 7.92 张先生 233466189(L) 3.58 350466189(L) 5.17 姜先生 33657810(L) 0.52 43657810(L) 0.64 其他股东 1778096161(L) 27.26 1778096161(L) 28.07 总计6524065512100.006774065512100.00 附注: (1)基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6524065512股计算得出。上表所载若干数字已约整至最接近的两个小数位。所示总数与所列数额总和之间的任何差异乃因四舍五入所致。 (2) Tencent Mobility Limited(持有489922607股股份)、THL H Limited(持有931604940股股 份)及添曜有限公司(持有2093833612股股份的好仓及21106272股股份的淡仓)为腾讯控 股有限公司(联交所股份代号:700)的全资附属公司。因此,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被视为拥有Tencent Mobility Limited、THL H Limited及添曜有限公司各自所持相同数目股份的权益。 腾讯已就573885842股股份授予Proudview Limited表决委托权,约占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本的8.80%。 –17–董事会函件 (3) JD.com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406675101股股份)及JD Financial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535702820股股份)由JD.com Investment Limited全资拥有,而JD.comInvestment Limited由JD.com Inc(. 纳斯达克股份代号:JD;联交所股份代号:9618)全资拥有。根据董事现时可获得的资料,截至2024年3月31日,JD.com Inc.由Max SmartLimited控制66.7%的投票权。Max Smart Limited(一家英属处女群岛公司)由UBS NomineesLimited代表The Max Smart Trus(t UBS Trustees (B.V.I.) Limited为其受托人)拥有100%权益。 4.股东特别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本公司谨订于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 365号中关村*虹桥创新中心北1座易鑫大厦2楼会议室-易鑫融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 东特别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EGM-1页至EGM-3页。股东特别大会将召开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a)采纳2024年股份计划,及(b)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组织章程细则第13.6条,仅除主席真诚决定允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将要求股东特别大会提呈的每一项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委任监票员处理股东特别大会的投票程序。本公司将于股东特别大会后按上市规则第13.39(5)及13.39(5A)条所规定方式刊发投票表决结果公告。 就本公司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张先生及其联系人(彼等须就有关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的决议案放弃投票)并无控制或有权控制任何股份的投票权。就本公司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其他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 亦随附股东特别大会所用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已分别刊载于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ww.yixincars.com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尽快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列印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为厘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股东名册将于2024年6月 24日(星期一)至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18–董事会函件 公司的未登记股份持有人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2024年6月 21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5.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遵照上市规则所提供的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6.推荐建议董事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张先生(与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有关))认为,(i)建议采纳2024年股份计划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及(ii)向董事张先生有条件授出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该授出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代表董事会 Yixin Group Limited易鑫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张序安谨启 2024年6月11日 –19–附录一202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以下为将于股东特别大会获股东审议及批准的计划规则主要条款概要。其并不构成亦不拟构成计划规则的一部分。董事保留于股东特别大会前随时对2024年股份计划作出彼等认为属必要或适当的修订的权利,惟有关修订不得在任何重大方面与本附录所载概要产生冲突。 目的: 2024年股份计划旨在(i)为本公司提供灵活的方式酬谢、激 励、留聘、奖励、补偿及╱或提供福利予合资格参与者; (ii)透过向合资格参与者提供获得本公司股权的机会,使该等合资格参与者的利益与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及 (iii)鼓励合资格参与者为本公司的长期增长及盈利能力作出贡献,并提升本公司及其股份的价值,从而使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受益。 奖励:奖励可以采取股份奖励或股份期权的形式,并以奖励股份给付。 计划管理:2024年股份计划应由计划管理人(即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之任何委员会或董事会根据计划规则已授权的其他人士)管理。 合资格参与者:2024年股份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包括: (i) 雇员参与者,即身为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雇员(不论全职或兼职)、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任何人士,包括根据 2024年股份计划获授奖励作为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 订立雇佣合同的奖励的人士,惟有关人士不会因(a)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批准的休假;或(b)于本集团成员公 司或任何继承公司之间转职而停止成为雇员,而为免生疑,有关人士将于其雇佣关系终止当日(包括该日)起停止成为雇员;及 (ii) 关连实体参与者,即身为本公司控股公司、本集团成员公司以外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本公司的联营公司之雇员(不论全职或兼职)、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任何人士。 – I-1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附注: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关连实体参与者的建议分类符合行业常规 且「合资格参与者」的建议范围(包括合资格参与者的选定)属合适且符合 2024年股份计划的目的。尤其是:(a)关连实体参与者将与本集团维持足够 紧密的关系,且可能能够影响本集团的业务、声誉、经营及业绩;(b)此范围与本公司根据过往股份激励计划批准的参与者范围、及(就董事所知)在本集团或其他香港上市公司所在类似或可比行业经营的同行公司的惯例以 及其薪酬或报酬待遇一致,因此,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通过使这些合资格参与者的利益与本公司及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来巩固与彼等的长期关系属合适。基于上文所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合资格参与者」的建议范围符合2024年股份计划的目的。 计划授权上限:计划授权上限 计划授权上限,即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将授出的所有奖励可予发行的奖励股份总数加之根据本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将 授出的所有期权及奖励可予发行的股份数目: (i) 初步为采纳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总数的10%,即652406551股股份(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特别大会期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及 – I-2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ii) 可根据计划规则及上市规则第十七章不时增加、更新或重续。 就计算计划授权上限而言,不应计入已根据计划规则的条款(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的条款)失效的奖励本应发行的股份。 倘本公司于计划授权上限在股东大会上获批准后进行股份合 并或拆细,则于计划授权上限项下,就所有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将予授出的奖励及根据本公司所有其他计划将予授出的奖励可予发行的股份最高数目占紧接该合并或拆细前一日及后一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须维持不变(约整至最接近的整数股)。 超出计划授权上限的奖励 本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另行批准,以向本公司在寻求有关批准前特别指定的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超出计划授权上限的奖励。 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可能获授该等奖励的每名合资格参与者的姓名、将向每名合资格参与者授出的奖励 的数目及条款,以及向特定合资格参与者授出奖励的目的,连同有关奖励条款如何达到有关目的的解释。 将向有关合资格参与者授出的奖励的数目及条款必须在股东批准前厘定。 – I-3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更新计划授权上限:本公司可按以下各项更新计划授权上限: (i) 自采纳日期后三年或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上次获股东 批准更新计划授权上限之日后三年(以较晚者为准)起,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作出事先批准予以更新;或 (ii) 于任何时间,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并在遵守上市规则所载任何额外规定的前提下予以更新。 根据经更新的计划授权上限,就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将予授出的所有奖励以及根据本公司所有其他计划将予授出的奖励 而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更新计划授权上限之日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的 10%。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已授出的奖励(包括根据其条款已行使、尚未行使、已注销或已失效的奖励)不得用于计算根据经更新的计划授权上限可能发行的奖励股份数目。 除上文所载规定外,于任何三年期间内针对计划授权上限的任何更新须获得股东批准,并受以下各项规限: (i) 任何控股股东及彼等的联系人(或倘并无控股股东,则为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以及彼等各自的联系人)须于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赞成相关决议案;及 (ii) 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39(6)及(7)、13.40、13.41 及13.42条的规定。 – I-4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承授人可获授权益2024年股份计划项下并无有关每名合资格参与者的特定可获 上限:授权益上限。向个别人士授出的奖励超过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载门槛的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额外批准规定,有关规定载于下文「进一步批准规定」一节。 进一步批准规定:1%个人限额 除非获股东按计划规则所载方式批准,于任何12个月期间,因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向各合资格参与者已授出及将授出的奖励获行使(包括已行使及尚未行使的股份期权)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的1%。倘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任何超出此限额的奖励,须于股东大会上由股东另行批准,且相关合资格参与者及其紧密联系人(或倘相关合资格参与者为关连人士,则为联系人)须放弃投票。 授予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的限额 向本公司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授出任何奖励须获得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不包括任何授出的拟定接受方)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任何授出的拟定接受方)的事先批准。 – I-5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倘向任何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授出任何股份奖励(但非授出股份期权)会令计至有关人士获授奖励当日(包括当日)止的12 个月期内所有已授出的奖励(不包括已失效的奖励)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合计超过授出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的0.1%,或倘向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授出任何奖励会令计至有关人士 获授奖励当日(包括当日)止的12个月期内因所有已授出的奖 励获行使(不包括已失效的奖励)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数 目合计超过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的0.1%,有关进一步授出奖励须经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而有关合资格参与者、其联系人及本公司所有核心关连人士于股东大会上放弃投赞成票)。本公司须于上市规则可能规定的有关时间内向股东发出通函,并遵守上市规则第13.40、13.41及13.42条的规定。 – I-6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授予奖励的时间限制:于下列期间,不得向任何合资格参与者授出奖励: (a) 在上市规则禁止的情况下,或在上市规则或任何适用规则、规例或法例将禁止相关合资格参与者买卖股份的时间内; (b) 若本公司掌握有关本公司之任何未公开内幕消息,直至(及包括)该等内幕消息公布后的交易日;及 (c) 于紧接批准本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的董事会会议日期及本公司公布该等业绩 的截止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前一个月开始,至业绩公告刊发日期止的期间,惟有关期间亦将涵盖任何延迟刊发任何业绩公告的期间。 接纳:计划管理人可能厘定申请或接纳奖励应付的款项(如有)及须 作出任何有关付款的期间,有关款项(如有)及期间须于奖励函内载列。除非奖励函另有规定,否则承授人须于授出日期起20个营业日内接纳奖励,其后未被承授人接纳的部分将自动失效。 股份奖励的发行价及就股份奖励形式的奖励而言,其发行价须为计划管理人厘定股份期权的行使价:且于奖励函中告知承授人的有关价格。为免生疑,计划管理人可能将发行价厘定为零代价。 – I-7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计划管理人须厘定有关股份期权的行使价,在任何情况下,行使价不得低于以下各项中的较高者:(i)于授出日期联交所 刊发的每日报价表所列的股份收市价;及(ii)于紧接授出日期前五个营业日联交所刊发的每日报价表所列的股份平均收市价。 附注: 上述灵活性使本公司能够通过将股份期权的行使价与授出时的现行市价相关联来控制本公司因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授出奖励而产生的成本(特别是考虑到股份期权行使的时间将由参与者酌情决定,一般参考行使价与行使时的现行市价之间的差额厘定),而考虑到向有关承授人授予奖励对本集团有利的价值性质及程度,本公司保留按个别基准厘定发行价(如有)的酌情权,这与2024年股份计划的目的一致(特别是考虑到奖励通常不涉及与股份期权相同程度的行使程序及参与者的酌情权)。 股份期权的行使期:股份期权的行使期不得超过授出日期起计十年。股份期权将于授出日期起计第十周年届满时自动失效且不可行使(以尚未行使者为限)。 归属期:任何奖励的归属日期将自授出日期起计不少于12个月;惟就 雇员参与者而言,在以下情况下归属日期可能自授出日期起计少于12个月(包括授出日期): (a) 向新雇员参与者授出「补偿性」奖励,以取代各合资格参与者离职时失去的股份奖励; – I-8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b) 授予因身故或残疾或不可抗力事件而被终止雇佣关系的雇员参与者; (c) 授出的奖励受达成绩效目标所限; (d) 授出奖励的时机由管理或合规要求厘定,与相关雇员参与者的表现无关,在该情况下,归属日期可参考奖励并无因有关管理或合规要求而授出的时间进行调整; (e) 授出的奖励附带混合归属时间表,令奖励可在12个月期间内平均归属;或 (f) 授出的奖励的归属及持有期间合共超过12个月。 附注: 董事及薪酬委员会认为,归属期(包括可能适用较短归属期的情况)(如上文所详述)使本公司能在正当合理的情况下按临时基准向雇员参与者提供 具竞争力的薪酬及奖励待遇,这亦符合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及本集团同行公司的过往惯例。因此,上述归属期被视为适当且与2024年股份计划的目的一致。 – I-9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绩效目标:计划管理人可就每项奖励并在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的规限下,全权酌情决定该等绩效目标或奖励归属的其他标准或条件。倘于相关奖励函中订明绩效目标、标准或条件,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其中包括)以下因素厘定该等目标、标准或 条件: (i)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而言:业务或财务里 程碑、交易里程碑及业绩评估于特定期间内达致理想水平,或承授人预期未来对本集团的贡献(包括其经验、专业知识、洞察力、参与特定项目或达成特定工作目标等); (ii) 就其他雇员参与者(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成员除外)而言:业绩评估于特定期间内达致理想水平,或承授人预期未来对本集团的贡献(包括其经验、专业知识、洞察力、参与特定项目或达成特定工作目标等); 及 (iii) 就关连实体参与者而言:承授人预期未来对本集团长期发展的贡献(包括其经验、专业知识、洞察力、参与特定项目或达成特定工作目标或业务合作目标等)。 计划管理人须在奖励函中指明将评估有关目标、标准或条件如何及是否达成的本公司人士。 – I-10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附注: 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认为,根据每项授出的特定情况保留施加适当条件的灵活性,乃符合本公司的最佳利益,并能对各合资格参与者作出的贡献或潜在贡献作出更有意义的奖励。本公司认为,透过允许本公司按个别基准要求合资格参与者达到奖励函所规定的绩效目标,本公司可更好地激励合适的合资格参与者交付高质量的工作或完成对本集团重要的特定项目或目标,这与2024年股份计划的目的一致。倘向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授出奖励而并无绩效目标,则薪酬委员会对为何无需绩效目标以及有关授出如何与2024年股份计划的目的一致的意见将载于根据上市规则授出任何奖励后予以发行的公告内。 可转让性:奖励须属获授奖励的承授人个人所有,且不得出让或转让,惟已取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及联交所已就有关转让须符合上市 规则的规定授出豁免的情况除外,且前提是任何该等承让人同意受计划规则约束,犹如承让人为承授人。 信托管理:为实施及管理2024年股份计划,本公司可设立信托并委任受托人持有信托项下的股份及其他信托财产。信托的管理及营运须受信托契约规管。受托人不得就其持有的任何未归属股份行使任何投票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须根据实益拥有人的指示(且该指示已发出)进行投票。 – I-11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投票及股息权:奖励并无附带任何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亦无任何分派股息、转让或其他权利。除非及直至根据该等奖励的归属及╱或行使奖励股份获发行或转让予承授人,否则承授人概不会因授出奖励而享有股东的任何权利。倘奖励股份以信托形式为承授人持有,则承授人可根据信托契约并在信托契约允许的范围内,向受托人发出指示以行使该等奖励股份的投票权。 奖励失效:奖励于以下最早日期自动失效(以尚未归属及(如相关)尚未行使者为限): (a) 任何适用行使期届满(就股份期权而言); (b) 触发回拨机制(如下文所述); (c) 接受或行使奖励的任何期限届满;及(d) 承授人严重违反2024年股份计划条款(包括对奖励可转让性的任何限制)的日期。 就计算计划授权上限而言,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条款失效的奖励将不会被视为已动用。 注销奖励:计划管理人可在获得承授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随时注销任何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奖励。仅在计划授权上限项下有足够的未发行奖励股份(不包括相关承授人的已注销奖励相关的奖励股份)并遵守2024年股份计划条款的情况下,方可向其奖励已被注销的同一承授人发行新奖励。就计算计划授权上限而言,已注销奖励将会被视为已动用。 – I-12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回拨:倘: (a) 承授人因故或在没有通知或以付款代替通知的情况下与本集团或关连实体终止雇佣或合约聘用而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 (b) 承授人被宣判犯有涉及其正直或诚信的刑事罪行;或 (c) 董事会合理认为承授人有严重不当行为或在任何重大 方面违反2024年股份计划的条款,则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A)任何已向该承授人发行但尚 未行使的奖励将立即失效,不论该等奖励是否已归属、(B)就向该承授人发行或转让的任何奖励股份而言,承授人须向本公司或其代名人转回(1)相等数目的股份、(2)相等于该等股 份市值的现金金额,或(3)(1)及(2)相结合,及╱或(C)就受托人为承授人的利益持有的任何奖励股份而言,该等奖励股份将不再为承授人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亦不以承授人为受益人而持有。 附注: 董事认为,上述回拨机制使本公司能够回拨该等严重违反本集团政策、使本集团声誉受损、对本集团造成不利损害或以其他方式使本集团面临重大 风险的承授人所收取的奖励(或该等奖励的相关奖励股份)。在该等情况下,本公司认为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以本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激励彼等不符合本公司或股东的最佳利益,且本公司亦认为该等承授人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受益不符合2024年股份计划的目的。因此,本公司认为此回拨机制属适当及合理。 – I-13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2024年股份计划期限:除非提前终止,否则自采纳日期起计10年。 终止: 根据计划规则,2024年股份计划于下列较早日期终止:(a)采纳日期满十周年;及(b)董事会厘定的相关提前终止日期,惟即使终止,2024年股份计划及计划规则须继续有效及生效,致令2024年股份计划终止前授出的任何奖励可予归属及行使,且有关终止不得影响根据该计划已授予任何承授人任何既有权利。 2024年股份计划或董事会可随时在任何方面修订2024年股份计划或根据2024年 奖励的修订:股份计划授出的任何奖励的任何条文,前提是: (a) 经如此变更的2024年股份计划或奖励的条款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相关规定; (b) 以下事项须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 (i) 对2024年股份计划条款的任何重大修订或变更或 对2024年股份计划条文涉及上市规则第17.03条 所载事项的任何修订或变更,惟该等变更或修订须有利于合资格参与者;或 (ii) 更改董事会或计划管理人变更2024年股份计划条款的权力; (c) 对授出须经特定机构批准的任何奖励的条款作出任何 修订或变更须经同一机构批准,惟在相关变更根据 2024年股份计划的现有条款自动生效的情况下,该规 定不适用;及 – I-14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d) 倘修订或变更会对任何承授人已获授奖励于当时的任 何存续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有关奖励尚未归属、 失效或被没收,则未经有关承授人同意,不得对2024年股份计划的任何条文或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授出的任何奖励作出修订或变更;惟倘计划管理人全权酌情 决定有关修订或变更:对于本公司、2024年股份计划 或奖励符合任何适用法律、上市规则或任何会计准则的规定或避免任何会计准则的不利后果而言属必要或适宜;或合理不太可能大幅减少根据该奖励提供的福利,或任何有关减少已获充分补偿,则毋须取得有关同意。 股本变更:如于采纳日期后,本公司资本架构通过利润或储备资本化、供股、股份拆细或合并或削减本公司股本而有所变动(不包括任何因发行股份作为本公司所订立交易的代价而导致的本公司资本架构变动),计划管理人应作出其酌情认为属适当的相应调整(如有),以反映以下各项或以下各项的任何组合的变动: (a) 构成计划授权上限的股份数目,惟倘发生任何股份拆细或合并,则计划授权上限占本公司于紧接合并或拆细前一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应与紧随合并或拆细后一日相同; (b) 每项奖励所包含的股份数目(以任何奖励尚未行使为限); (c) 任何股份期权的行使价或任何股份奖励的发行价,– I-15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而本公司就此委聘的核数师或财务顾问已证明该等调整符合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并认为无论对整体或任何特定承授人而言均属公平合理,前提为(i)在任何有关调整后,各承授人于本公司股本中所占比例(约整至最接近的完整股数股份)应 与该承授人在有关调整前所享有的比例相同;及(ii)任何有关调整不得导致股份以低于其面值的价格发行。就任何有关调整而言,除任何有关资本化发行的调整外,独立财务顾问或核数师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确认有关调整符合上市规则相关条文的规定。核数师或财务顾问(视情况而定)的身份为专家而非仲裁员,彼等的证明若无明显错误,即为最终决定,并对本公司及承授人均具有约束力。 倘计划管理人并无根据上文另行厘定,各项股本变更事项的对应默认调整方式载列如下: 资本化发行调整尚未行使奖励的相关奖励股份数目 Q = Q ×0 (1 + n) 其中:Q 0指调整前尚未行使的奖励股份数目;n指资本化发 行产生的每股增长率;Q指调整后尚未行使的奖励股份数目。 调整尚未行使奖励的行使价或发行价 P = P ÷0 (1 + n) 其中:P 0指调整前的行使价或发行价;n指资本化发行产生 的每股增长率;P指调整后的行使价或发行价。 – I-16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供股调整尚未行使奖励的相关奖励股份数目 Q = Q × ×0 P1 (1 + n) ÷ (P1 + P ×2 n) 其中:Q0指调整前尚未行使的奖励股份数目;P1指股份于记 录日期的收市价;P 2指供股股份的认购价;n指供股配发比率;Q指调整后尚未行使的奖励股份数目。 调整尚未行使奖励的行使价或发行价 P = P × × ÷0 (P1 + P2 n) (P ×1 (1+n)) 其中:P0指调整前的行使价或发行价;P1指于记录日期的收市价;P2指供股股份的认购价;n指配股比率;P指调整后的行使价或发行价。 股份合并、股份拆细或削减股本调整尚未行使奖励的相关奖励股份数目 Q = Q ×0 n 其中:Q 0指调整前尚未行使的奖励股份数目;n指股份合 并、股份拆细或削减股本的比率;Q指调整后尚未行使的奖励股份数目。 调整尚未行使奖励的行使价或发行价 P = P ×0 n – I-17 –附录一 2 0 2 4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 其中:P 0指调整前的行使价或发行价;n指股份合并、股份 拆细或削减股本的比率;P指调整后的行使价或发行价。 有关调整将根据联交所刊发的常见问题FAQ13 – No. 16附录一的规定作出。 – I-1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Yixin Group Limited易鑫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以「Yixin Automotive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的名义于香港经营业务)(股份代号:2858)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Yixin Group Limited易鑫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365号中关村*虹桥创新中心北1座易 鑫大厦2楼会议室-易鑫融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所载将通过为普通决议案的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动议,谨此批准及采纳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提呈的2024年股份计划(其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计划授权上限(定义见2024年股份计划)为于股东批准2024年股份计划当日已发行及发行在外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的10%,并谨此授权计划管理人(定义见2024年股份计划)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授出奖励(「奖励」),及作出计划管理人可能认为属必要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签立所有有关文件,以令2024年股份计划全面生效。」;及 2.「动议,待普通决议案1获通过后,谨此批准及确认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及 按本公司就此发出的奖励函所订明的条款向张序安先生授出117000000份股份期权(有关授出的主要条款及条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6月11日的通函),动议谨此授权董事会在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或适宜的情况下,行使所有其获授的权利及权力,以全面落实向张序安先生授出117000000份股份期权,及动议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能落实上述授出的任何及所有有关行动。」– EGM-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除另有指明外,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6月11日内容有关(i)建议采纳2024年股份计划及(ii)建议根据2024年股份计划有条件授出股份期权的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承董事会命 Yixin Group Limited易鑫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张序安香港,2024年6月11日于本通告日期,董事包括: 执行董事张序安先生及姜东先生 非执行董事谢晴华先生、缪钦先生及朱芷欣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袁天凡先生、郭淳浩先生及董莉女士 – EGM-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附注: 1.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除主席作出决定容许有关程序或行政 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会上将以投票方式对所有决议案进行表决。投票表决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网站刊载。 2.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多于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及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相关代表委任表格上须列明各受委代表涉及之股份数目。每位亲身出席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股东均有权就其所持每一股股份投一票。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所有代表委任表格须于截止时间前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 4.为厘定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股东名册将于2024年6月24日(星期一)至2024年6月 27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 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的未登记股份持有人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5.倘属联名股份持有人,本公司将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 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则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排名次序而定。 6.一份载有关于本通告所载建议普通决议案进一步详情的通函,将连同本通告一并寄发予全体股东。 7.于本通告中,凡提及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 8.倘于股东特别大会当日上午八时正之后的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色暴雨 警告讯号,则股东特别大会将延期至本公司厘定的较后日期及╱或时间。股东可登入本公司网站 www.yixincars.com 了解有关延期及替代会议安排之详情。 9.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不提供公司礼品或茶点,以减少出席者之间密切接触。如有需要,本公司或会 在股东特别大会上采取更严格的预防措施及╱或其他安排,以符合于有关时间香港生效的任何新订、经修订及现行法律或监管规定。 – EGM-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