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融资租赁资产转让文件 于2023年11月27日,天津恒通(作为转让人)、成都工投(作为承让人)与鑫车投资(作为担保人)订立2023年11月融资租赁资产转让文件,据此(i)转让人同意根据2023年11月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协议按购买价人民币27,191,500元向承让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ii)担保人同意按2023年11月风险保障金合作协议的要求向承让人提供风险保障金,有关金额相等于承让人就收购融资租赁资产应付予转让人的购买价的5%;及(iii)根据2023年11月风险保障金补足协议,转让人同意,倘担保人提供的风险保障金已用于向承让人作补偿,则转让人会补足风险保障金。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2023年11月融资租赁资产转让文件日期前12个月内,本集团(透过天津恒通及鑫车投资)与成都工投订立先前融资租赁资产转让文件。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2023年融资租赁资产转让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已合併为一连串交易。 由于2023年11月融资租赁资产转让文件之适用百分比率概不超过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该等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由于2023年11月融资租赁资产转让文件与先前融资租赁资产转让文件合併计算时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2023年融资租赁资产转让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以合併基准计算)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及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