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7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
于2023 年 7月 14日,承租人上海易鑫、出租人华夏金融租赁与担保人鑫车投资
订立2023年7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
根据2023 年 7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承租人同意以代价人民币150,000,000.00
元向出租人出售若干租赁资产,而出租人同意在租期内将租赁资产回租予承租
人,租赁本金与转让租赁资产的代价金额一致。租期届满后,在承租人根据
2023年7月融资租赁协议悉数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账款并达成其他条件的前
提下,出租人将按名义代价人民币1 元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回承租人。出租人
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证明,方可转让。
2023年 5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
于2023 年 5月 29日,承租人上海易鑫、出租人华夏金融租赁及担保人鑫车投资
订立2023年5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
根据2023 年 5 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承租人同意以人民币180,000,000.00元的
代价向出租人出售若干租赁资产,且出租人同意于租期内将租赁资产租回予承
租人,租赁本金与转让租赁资产的代价金额相同。租期届满后,在承租人根据
2023年5月融资租赁协议悉数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账款并达成其他条件的前
提下,出租人须按名义代价人民币1 元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回承租人。出租人
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证明,方可转让。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2023年7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日期前12个月内,本集团(透过上海易鑫及鑫车
投资)与华夏金融租赁订立2023年5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因此,根据上市规则
第 14.22条, 2023年华夏融资租赁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合併为一连串交
易。
由于2023年5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之适用百分比率概不超过5%,故根据上市规
则第十四章, 2023年5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不构成本公司的
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2023年7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与2023年5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合併计算时之
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2023年华夏融
资租赁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以合併基准计算)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
易及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