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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与国银金租订立的后续2022年融资租赁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2-11-25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2月28日及2022年6月30日有关先前披露融资租赁交易文件的公告。

绪言

诚如先前公告所披露,上海易鑫(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国银金租、新分享科技及深圳富盛资产管理已订立(i)2021年合作协议,经协定,国银金租与上海易鑫应就每批售后回租资产分别订立单独融资租赁协议,其将计入2021年合作配额,及(ii)2021年补充合作协议以调整租赁利息;而新分享科技及深圳富盛资产管理应协助国银金租对标的租赁资产进行审查,并向国银金租提供所需报告。于先前12个月内,承租人上海易鑫已与出租人国银金租根据2021年合作协议订立相关现有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有关先前披露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包括相关现有融资租赁交易文件)的详情,请参阅先前公告。

于2022年10月28日,上海易鑫、国银金租、新分享科技及深圳富盛资产管理已订立2022年合作协议,以将2021年合作协议的有效期自签立2022年合作协议日期起延长一年,并将融资租赁合作的最高金额增加至最高为2022年合作配额人民币2,000,000,000元。

后续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

于2022年11月25日,承租人上海易鑫与出租人国银金租根据2022年合作协议订立后续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根据后续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承租人同意以总代价约人民币71,901,399.04元向出租人出售若干租赁资产,而出租人同意在租期内将租赁资产回租予承租人,租赁本金额与转让租赁资产的代价金额一致。租期届满后,在承租人根据后续2022年11月融资租赁协议悉数结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账款并达成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出租人将按名义代价每项租赁资产人民币1元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回承租人。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证书,以进行转让。

2022年10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先前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

于2022年10月28日及2022年11月4日,根据2022年合作协议,承租人上海易鑫与出租人国银金租先前分别订立2022年10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先前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据此承租人同意分别以总代价约人民币100,541,936.62元及约人民币52,699,749.82元向出租人出售若干租赁资产,而出租人同意在租期内将租赁资产回租予承租人,租赁本金额与转让租赁资产的相应代价金额一致。租期届满后,在承租人根据2022年10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先前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悉数结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账款并达成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出租人将按名义代价每项租赁资产人民币1元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回承租人。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证书,以进行转让。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相关现有融资租赁交易文件、2022年10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先前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乃于后续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日期前(含该日)12个月内与国银金租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合併为一连串交易。

由于2022年10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先前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以单独或合併基准计算)各自之适用百分比率概不超过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2022年10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先前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以单独或合併基准计算)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以合併基准计算,2022年10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先前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后续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2022年10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先前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后续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以合併基准计算)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2022年10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先前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后续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与相关现有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合併计算时)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原因为有关该等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以合併基准计算)超过5%但低于25%。因此,2022年10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先前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后续2022年1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