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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与国银金融租赁订立的2022年融资租赁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2-06-30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及2021年12月28日有关先前披露融资租赁交易文件的公告。

诚如先前公告所披露,上海易鑫、国银金融租赁、新分享科技及深圳富盛资产管理已订立(i)合作协议,经协定,国银金融租赁与上海易鑫应就每批售后回租资产分别订立单独融资租赁协议,其将计入合作配额,及(ii)补充合作协议以调整租赁利息;而新分享科技及深圳富盛资产管理应协助国银金融租赁对标的租赁资产进行审查,并向国银金融租赁提供所需报告。承租人上海易鑫先前已与出租人国银金融租赁订立现有融资租赁交易文件。

于2021年12月29日及2022年1月25日,上海易鑫与国银金融租赁分别订立2021年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2022年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据此,承租人同意分别以总代价约人民币141,962,455.45元及人民币98,973,011.53元向出租人出售若干租赁资产,而出租人同意在下述租期内将租赁资产回租予承租人。租期届满后,在承租人根据2021年12月融资租赁协议及2022年1月融资租赁协议悉数结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账款并达成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出租人将按名义代价每项租赁资产人民币1元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回承租人。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证书,以进行转让。

于2022年6月30日,承租人上海易鑫与出租人国银金融租赁根据合作协议(经补充合作协议补充)订立2022年6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据此,承租人同意以总代价约人民币63,310,042.93元向出租人出售若干租赁资产,而出租人同意在租期内将租赁资产回租予承租人。租期届满后,在承租人根据2022年6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悉数结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账款并达成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出租人将按名义代价每项租赁资产人民币1元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回承租人。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证书,以进行转让。

由于2021年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2022年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以单独或合併基准计算)各自之适用百分比率概不超过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订立2021年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2022年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以单独或合併基准计算)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国银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包括先前披露融资租赁交易文件、2021年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2022年1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2022年6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乃于2022年6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日期前(含该日)12个月内与国银金融租赁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国银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应合併为一连串交易。由于国银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之适用百分比率(以合併基准计算)超过5%但低于25%,故国银融资租赁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计)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