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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关与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订立的后续保理协议

2022-05-23 00:00:00

兹提述先前公告,内容有关与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订立的先前披露保理协议。

诚如先前公告所披露,本集团(通过上海易鑫或天津恒通,视情况而定)与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订立先前披露保理协议,据此,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同意向本集团提供非循环保理融资,而本集团须向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转移若干应收账款,且保理利息须由本集团支付。

此外,于2022年4月14日,天津恒通(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订立4月保理协议,据此,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同意根据下文所述条款向天津恒通提供本金额为人民币186,661,357.28元的非循环保理融资,而天津恒通须向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转移若干应收账款,且保理利息须由天津恒通支付

于2022年5月23日,天津恒通与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订立5月保理协议,据此,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同意根据下文所述条款向天津恒通提供本金额为人民币58,046,784.49元的非循环保理融资,而天津恒通须向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转移若干应收账款,且保理利息须由天津恒通支付。

由于各份4月保理协议及5月保理协议(按单独基准)之适用百分比率概不超过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订立4月保理协议及5月保理协议(按单独基准)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按合併基准,保理协议(包括4月保理协议及5月保理协议)之适用百分比率概超过5%但低于25%。因此,订立保理协议(按合併基准)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此外,由于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保理协议(包括先前披露保理协议及保理协议)乃于5月保理协议日期前(含该日)的12个月内与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保理协议应合併为一连串交易。由于有关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保理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併)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保理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併)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