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汽智行订立融资租赁安排
于2021年10月25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上海易鑫(作为承租人)与一汽智行(作为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承租人同意按总代价人民币150,000,000元分批向出租人出售若干租赁资产,而出租人同意根据相关租金付款时间表,于不超过36个月之适用租期内将租赁资产回租予承租人。各方同意,于适用租期届满后,在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协议结清所有租金及应付账款的前提下,出租人须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回承租人,而出租人不会就租赁资产的质素作出任何担保。
于2021年10月28日,上海易鑫同意按代价人民币52,925,843.76元向出租人出售第一批租赁资产,而出租人同意根据十月租金付款时间表,于12个月之租期内将第一批租赁资产回租予承租人(「十月融资租赁安排」)。于2022年1月25日,上海易鑫同意按代价人民币56,365,035.57元向出租人出售第二批租赁资产,而出租人同意根据一月租金付款时间表,于25个月之租期内将第二批租赁资产回租予承租人(「一月融资租赁安排」)。
与一汽租赁订立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安排
此外,于2021年6月1日,上海易鑫(作为出让人)与一汽租赁(作为受让人)订立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协议,据此,出让人同意向受让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而受让人同意收购该等融资租赁资产并向出让人支付最高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元之转让代价。各方同意,于出让人根据有关租金付款时间表支付所有应付账款后,融资租赁资产的所有余下权利及权益须自动转回出让人,而受让人不再享有融资租赁资产的任何其他权利及权益。于2021年6月3日,上海易鑫同意向受让人转让若干融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而受让人同意收购该等融资租赁资产,并向出让人支付转让代价人民币106,133,462.40元(「六月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安排」)。各方同意,于出让人根据六月租金付款时间表支付所有应付账款后,融资租赁资产的所有余下权利及权益须自动转回出让人。
于订立一月融资租赁安排前12个月期间,本集团分别与一汽智行订立九月融资租赁安排及十月融资租赁安排;以及与一汽租赁订立六月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安排。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六月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安排、九月融资租赁安排、十月融资租赁安排及一月融资租赁安排(统称为「一汽安排」)已合併为一连串交易。由于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一汽安排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