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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与国银金融租赁订立的后续融资租赁协议

2021-12-28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与国银金融租赁订立的融资租赁协议。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的所有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上海易鑫、国银金融租赁、新分享科技及深圳富盛资产管理先前订立合作协议,经协定,国银金融租赁与上海易鑫应就每批售后回租资产分别订立单独融资租赁协议,其将计入合作配额,而新分享科技及深圳富盛资产管理应协助国银金融租赁对标的租赁资产进行审查,并向国银金融租赁提供所需报告。承租人上海易鑫先前已与出租人国银金融租赁订立8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9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10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与合作协议统称「先前披露融资租赁交易文件」)。

于2021年12月9日,上海易鑫、国银金融租赁、新分享科技及深圳富盛资产管理订立补充合作协议以调整租赁利率。

于2021年12月28日,承租人上海易鑫与出租人国银金融租赁根据补充合作协议订立第六份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第七份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第八份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统称「后续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根据后续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承租人同意以总代价约人民币91,172,340.43元向出租人出售若干租赁资产,而出租人同意在租期内将租赁资产回租予承租人。租期届满后,在承租人悉数结清第六份12月融资租赁协议、第七份12月融资租赁协议及第八份12月融资租赁协议(统称「后续12月融资租赁协议」)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账款并达成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出租人将按名义代价每项租赁资产人民币1元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回承租人。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证书,以进行转让。

此外,于2021年12月9日,上海易鑫先前已与国银金融租赁订立第一份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第二份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第三份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第四份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第五份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统称「先前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

由于各份先前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单独或合共)之适用百分比率概不超过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订立先前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先前披露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先前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乃于后续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日期前(含该日)12个月内与国银金融租赁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先前披露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先前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后续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已合併为一连串交易。由于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先前披露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先前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及后续12月融资租赁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计)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