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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豁免严格遵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2020-12-21 00:00:00

兹提述联席要约人及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联合刊发之公告,内容关于(其中包括)要约结果及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 要约截止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的所有词汇与要约截止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要约截止公告所披露,紧随要约截止后,待完成向联席要约人转让彼等根据易鑫股份要约收购的相关易鑫要约股份(就已收到有效接纳的股份而言)后,公众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持有1,181,515,266股易鑫股份,占本公司于要约截止公告日期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约 18.53%。根据联交所就易鑫股份在联交所上市给予的豁免,本公司所适用的最低公众持股量为已发行易鑫股份的 22.99%。因此,于要约截止公告日期, 22.99%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未获满足。

于要约截止后,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止期间(「豁免期」),临时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8.08(1)(a)条的规定。该豁免期乃经计及(其中包括)通过易车以实物分派的形式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所有易鑫股份分派予其股东的方式恢复最低公众持股量所需的时间后得出。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临时豁免,于豁免期内宽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8.08(1)(a)条的规定,惟须待本公告刊发后,方可作实。倘本公司情况出现变动,联交所或会撤回或修改豁免。

本公司将适时就恢复公众持股量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