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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1) 由中国通海企业融资有限公司代表TENCENT MOBILITY LIMITED及HAMMER CAPITAL OFFERCO 1 LIMITED收购所有已发行易鑫股份(除外易鑫股份除外)及注销所有未行使易鑫购股权之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截止;(2)要约结果;及(3)易鑫的公众持股量

2020-12-02 00:00:00

绪言

兹提述(i)联席要约人及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由通海企业融资代表联席要约人收购所有已发行易鑫股份(除外易鑫股份除外)及注销所有未行使易鑫购股权之可能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该联合公告」);(ii)联席要约人及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延迟寄发有关要约之综合文件(「延迟寄发公告」);(iii)联席要约人及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分别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合併之进展;(iv)联席要约人及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合併协议项下所有条件的达成(或获豁免)及合併完成;(v)联席要约人及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的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综合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及(vi)联席要约人及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一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寄发综合文件。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的所有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要约截止

联席要约人及本公司联合公佈要约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截止。

要约结果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即接纳要约的最后日期及时间(诚如综合文件所载)),联席要约人已收到:

(i)于易鑫股份要约项下合共471,339,521股易鑫要约股份的有效接纳,占截至本联合公告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39%;及

(ii)易鑫购股权要约下合共24,313,571份易鑫购股权的有效接纳。

要约结算

根据易鑫股份要约提交以供接纳的易鑫要约股份之代价付款(经扣除卖方从价印花税后)将以平邮方式寄发予接纳易鑫股份要约的易鑫要约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而根据易鑫购股权要约交回易鑫购股权以进行注销之代价付款,将以支票(以易鑫为抬头人)支付予易鑫(作为购股权持有人的代理),或按联席要约人的选择以电汇方式转账至易鑫的银行账户。易鑫将以电汇方式将所收到的任何款项(经扣除相关交易成本(包括银行转账费用及汇兑产生的费用)及适用中国税项)转付予有关购股权持有人。款项将会尽快支付,惟无论如何将于收到有效接纳之日后七(7)个营业日内支付。

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于综合文件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联席要约人及与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动的人士于合共4,877,525,530股易鑫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6.49%。

经计及易鑫股份要约下471,339,521股易鑫要约股份的有效接纳(惟待完成向联席要约人转让彼等根据易鑫股份要约收购的相关易鑫要约股份后作实),紧随要约截止后,联席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将持有合共5,348,865,051股易鑫股份,占截至本联合公告日期及紧随要约截止后已发行易鑫股份总数约83.88%。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联席要约人及与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动的人士概无于(i)紧接易鑫要约期开始前,持有、控制或指示任何易鑫股份及易鑫股份的权利(于联席要约人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口头聘请通海企业融资作为财务顾问之前,由通海企业融资持有、控制或指示的易鑫股份除外);及(ii)在易鑫要约期已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易鑫股份或易鑫股份的权利。此外,联席要约人及与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动的人士概无于易鑫要约期及直至截止日期之前借入或借出任何本公司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第22条附注4)。

下表载列(i)紧随合併完成后及截至综合文件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ii)紧随要约截止后(假设已完成向联席要约人转让联席要约人根据易鑫股份要约收购的易鑫要约股份)及截至本联合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股权结构:

易鑫购股权

于易鑫要约期内,联席要约人已收到易鑫购股权要约下合共24,313,571份易鑫购股权的有效接纳。

根据易鑫购股权要约的条款,购股权持有人可在易鑫股份要约截止前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购股权计划的条款行使其易鑫购股权,而因该行使发行的任何易鑫股份将受易鑫股份要约的约束。于易鑫要约期内,4,515,815份易鑫购股权获行使,导致配发及发行合共4,515,815股易鑫股份。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易鑫拥有218,850,576份未行使易鑫购股权。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购股权计划的规则,儘管进行要约,根据有关条款所有易鑫购股权仍将在相关行使期内保持有效及可行使。易鑫公众持股量紧随要约截止后及截至本联合公告日期,待完成向联席要约人转让彼等根据易鑫股份要约收购该等易鑫要约股份(已收到相关有效接纳)后,1,181,515,266股易鑫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18.53%)由公众持有(定义见上市规则)。

根据联交所就易鑫股份在联交所上市给予的豁免,本公司所适用的最低公众持股量为已发行易鑫股份的22.99%。因此,22.99%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要求未获满足。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临时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的规定。联席要约人之董事将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于要约截止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恢复至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适时就恢复至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另行发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