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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之公告

2020-09-22 00:00:00

本公告乃由易鑫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兹提述(i)本公司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采纳之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期权计划(「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期权计划」);(ii)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刊发有关(其中包括)拟议交易的公告(「3.7公告」);及(iii)本公司及联席要约人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由联席要约人收购所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除外易鑫股份除外)及注销所有本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期权计划授出之未行使购股权之可能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3.5公告」,连同3.7公告统称「该等公告」)。除另有界定外,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有关证券数目的最新资料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122,500份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期权计划授出之股份期权(「股份期权」)按行使价0.0014美元获行使,故本公司配发及发行122,500股新易鑫股份。

于本公告日期,由本公司发行的所有类别的「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附注4)及已发行的该等有关证券数目的详情如下:

(a)本公司已发行合共6,376,361,863股易鑫股份;及

(b)合共243,150,647份尚未行使的股份期权,可认购合共243,150,647股新易鑫股份。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概无尚未行使可转换或交换为易鑫股份的证券、期权、衍生工具或认股权证,且概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附注4)。

交易披露

谨此提醒本公司及买方团的联繫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各自根据收购守则披露彼等之本公司证券交易。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转载收购守则规则22附注11之全文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警告: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包括易鑫股份及有关证券的任何期权或权利)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彼等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的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