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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对信托契约作出的更改

2016-12-08 17:56:00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谨通知信托各子基金的单位持有人,信托日期为2012年7月25日并不时修订的信托契约(「信托契约」)经已透过补充契约(「补充契约」)作出修订,以反映下述非重大的更改:

1. 增设第20.14条,基金经理及受托人在履行其各自根据本信托契约就信托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职责时,须在任何时候均遵守守则的适用条文,并须在任何时候均以遵照及符合守则(由证监会授予的任何适用的宽免予以修订)的方式行事;

2. 增设第20.15条,本信托契约任何条款并不减损或免除基金经理或受托人根据守则须履行的任何职责及责任;

3. 增设第20.16条,在本信托契约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证监会认可的期间,於《受托人条例》第41O条(香港法例第29章)与第21.1条及/ 或《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项下的受托人职责及责任相抵触的范围内,《受托人条例》第41O条不适用,及如第20.4条所载,《受托人条例》第41O条不可以任何方式运作以豁免或减少受托人的任何责任;

4. 更新第30.1条(a),基金经理及受托人可毋须徵询持有人的意见而修改信托契约,但基金经理及受托人须以书面证明,其认为建议修改的项目不会重大地损害持有人的利益,及不会大幅度免除受托人、基金经理或其他人士对持有人须负上的责任,而且亦不会增加该计划的财产应付的费用及收费(除非有关的费用,收费,费用及开支与补充契约相关);及

5. 增设第34A条,信托契约内概无任何条文可豁除香港法院审理涉及该信托或各子基金的诉讼的司法管辖权。

受托人同意上述对信托契约作出的更改。

上述对信托契约作出的更改根据信托契约无需单位持有人的事先批准,并於2016年12月6日生效。信托人及基金经理均确认以上更改并不对各子基金的单位持有人的利益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基金经理相信各子基金的整体风险状况将不会在作出以上更改後有任何重大变动或增加。

阁下如对本公告的任何事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资料,请联络基金经理(地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二期2801-2803室)或其客户服务热线︰(852) 3406 5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