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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有关建议收购位于贵州省谢家河沟地下煤矿的采矿业务

2019-11-05 00:00:00

建议收购事项

于2019年11月4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一订立收购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一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促使卖方二出售目标业务,代价为人民币1,100百万元。

根据收购协议,卖方一向买方保证,2020财年经审核纯利、2021财年经审核纯利及2022财年经审核纯利将各自不少于基准溢利(即人民币150百万元)。

倘任何2020财年经审核纯利、2021财年经审核纯利或2022财年经审核纯利少于基准溢利,卖方一须向买方支付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百万元。同样,倘任何2020财年经审核纯利、2021财年经审核纯利或2022财年经审核纯利大于基准溢利,则买方须向卖方一支付奖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百万元。

为免生疑问,买方根据收购协议应付卖方一的最低及最高金额(即补偿加奖金减补偿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00百万元及人民币1,400百万元。

目标业务主要从事勘探及开采炼焦煤业务。其于中国贵州省盘州市盘县煤田经营一个地下煤矿(即目标煤矿),年产能450,000吨。于2019年9月30日,目标煤矿概略储量为10.93百万吨,而其控制资源及推断资源分别为16.82百万吨及10.35百万吨。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关建议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建议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须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据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卖方及任何彼等的联繫人并无持有任何股份。由于概无股东须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批准建议收购事项放弃投票,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及第14.86条,只要目标业务的申报会计师在会计师报告发表无保留意见,将可接受股东的书面批准替代举行股东大会。否则,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通过有关批准建议收购事项的决议案。本公司有意自SpringSnow(于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约67.5%已发行股本)寻求股东书面批准,以批准建议收购事项。本公司将就取得上述股东书面批准的情况作出进一步公告。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转让协议主要条款;(ii)目标业务(包括目标资产、目标煤矿及目标物业)的进一步详情;(iii)目标业务的财务资料;(iv)经扩大集团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v)目标业务估值报告;(vi)目标煤矿的合资格人士报告;及(vii)上市规则规定的该等其他资料的通函,将于本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向股东寄发(即于2019年11月26日或之前)。

由于建议收购事项须待达成及╱或豁免若干先决条件方告达成,故建议收购事项不一定进行。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