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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君产业信托支付管理人费用及2017年末期分派

2018-03-01 18:24:00

谨此提述冠君产业信托於2012年11月30日所作出之公布就信托管理人以书面通知受托人,有关其选择以基金单位形式收取50%由冠君产业信托拥有之物业所产生之管理人费用及余下的50%以现金形式收取。由於信托管理人没有就2017年财政年度选择收取管理人费用之方式,按信托契约第11.1.2条,信托管理人於2012年11月30日之最近有效选择将继续适用於2017年财政年度。

董事会宣布,信托管理人於2018年3月1日已收取按每个基金单位5.57港元之价格(即市价)由冠君产业信托发行之11,870,272个新基金单位(占紧随该发行後5,834,898,392个已发行基金单位约0.2034%),作为支付信托管理人该期间50%之管理人费用约66,117,500港元。余下50%之管理人费用约66,117,500港元以现金形式收取。

於收取新基金单位之前,信托管理人持有386,005,526个基金单位。发行新基金单位後,信托管理人持有397,875,798个基金单位(占紧随该发行後5,834,898,392个已发行基金单位约6.8189%)。

按於本公布日期已发行基金单位的总数,该期间之每基金单位分派为0.1253港元,并将於2018年5月16日派发予於记录日期名列基金单位持有人名册上之基金单位持有人。连同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每基金单位分派0.1171港元,每基金单位全年总分派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0.2424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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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0.4(k)段而作出。

谨此提述冠君产业信托於2012年11月30日所作出之公布就信托管理人以书面通知受托人,有关其以基金单位形式收取50%由冠君产业信托拥有之物业所产生之管理人费用及余下的50%以现金形式收取。由於信托管理人没有就2017年财政年度选择收取管理人费用之方式,按信托契约第11.1.2条,信托管理人於2012年11月30日之最近有效选择将继续适用於2017年财政年度。

董事会宣布,信托管理人於2018年3月1日已收取按每个基金单位5.57港元之价格(即市价)由冠君产业信托发行之11,870,272个新基金单位(占紧随该发行後5,834,898,392个已发行基金单位约0.2034%),作为支付信托管理人该期间50%之管理人费用约66,117,500港元。余下50%之管理人费用约66,117,500港元以现金形式收取。厘定11,870,272个基金单位作为支付50%有关之管理人费用之基准与信托契约之相关规条相符。於收取新基金单位之前,信托管理人持有386,005,526个基金单位。发行新基金单位後,信托管理人持有397,875,798个基金单位(占紧随该发行後5,834,898,392个已发行基金单位约6.8189%)。

按下述豁免条件(ii)段之要求,於本公布日期,就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之财政年度向信托管理人支付管理人费用所发行之基金单位总数目不超过於2016年12月31日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目的3%。

冠君产业信托於该期间之物业收益净额约1,101,957,000港元。由於该期间之物业收益净额超逾所定之物业收益净额200,000,000港元,根据信托契约,信托管理人有权收取於该期间的管理人费用。

以基金单位用作支付管理人费用之方式乃根据信托契约之条款,且按证监会授出之一项豁免而毋须事先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之特定批准。有关管理人费用之主要条文详载於发售通函内。

证监会授出有关以基金单位用作支付管理人费用之方式豁免乃受下述条件所限︰

(i) 发行予信托管理人作为支付冠君产业信托每个财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的基金单位数目,将计入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2.2段信托管理人毋须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而可於每个财政年度发行的已发行基金单位20%(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不时批准的较低百分比)的部分;

(ii) 就每个财政年度,可发行予信托管理人作为支付该财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的基金单位最高数目,将以紧接的上一个财政年度最後一日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及於有关财政年度为冠君产业信托的任何房地产收购融资而发行的基金单位数目(如有)总和的3%为限;

(iii) 任何向信托管理人发行基金单位以支付其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须严格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及

(iv) 倘任何以基金单位形式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超逾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2.2段及上文(ii)段所载的有关限额,且并无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就此目的而发行基金单位的批准,则该管理人费用(视情况而定)的超额部分将由冠君产业信托以现金支付予信托管理人。

根据全年业绩公布,於记录日期已登记为基金单位持有人的人士将可获得该期间每基金单位分派0.1255港元,惟须视乎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记录日期就2017年下半年向信托管理人发行基金单位作为支付50%之管理人费用及任何其他基金单位之发行而引致调整的情况而定。因此,按於本公布日期已发行基金单位的总数,该期间之每基金单位分派为0.1253港元,并将於2018年5月16日派发予於记录日期名列基金单位持有人名册上之基金单位持有人。连同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每基金单位分派0.1171港元,每基金单位全年总分派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0.2424港元。

每基金单位分派於本公布刊发後如有任何变动,将另行刊发公布通知。

释义

「董事会」信托管理人之董事会

「冠君产业信托」冠君产业信托

「全年业绩公布」由信托管理人於2018年2月14日刊发的2017年全年业绩公布

「管理人费用」冠君产业信托从拥有之物业中应付予信托管理人约132,235,000港元之费用,乃於该期间冠君产业信托之物业收益净额12%

「市价」具信托契约所赋予该词之涵义,而倘以发行基金单位作为支付管理人费用,市价则指由信托管理人厘定之价格,为下列两者之较高者:

(1) 於紧接发行新基金单位之上一个交易日,基金单位於联交所之收市价;及

(2) 於紧接发行新基金单位之前10个交易日,基金单位之平均收市价

「发售通函」信托管理人於2006年5月11日就基金单位首次公开发售而刊发之发售通函

「该期间」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

「记录日期」2018年5月9日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信托管理人」鹰君资产管理(冠君)有限公司(作为冠君产业信托之管理人)

「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信托契约」受托人与信托管理人於2006年4月26日订立构成冠君产业信托之信托契约,并由日期为2006年12月5日之首份补充契约、日期为2008年2月4日之第二份补充契约、日期为2009年3月9日之第三份补充契约、日期为2010年7月23日之第四份补充契约,日期为2012年3月13日之第五份补充契约、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之第六份补充契约以及日期为2017年6月1日之第七份补充契约所补充

「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冠君产业信托之受托人)

「基金单位持有人」基金单位持有人

「基金单位」冠君产业信托之基金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