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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2020-04-01 00:00:00

此公告乃由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1)条而作出。

根据(i)国务院发佈《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覆》(国函[2019]97号),明确了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ii)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对公司股份回购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完善了允许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情形。

本公司为进一步保证持续稳定发展,优化公司治理架构,拟结合上述适用规则调整,适当修订相关本公司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详情请参阅本公告附录。

本公司股东(「股东」)应留意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的建议修订须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举行之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由股东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后才生效。除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的建议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余的建议修订将于股东週年大会由股东以特别决议(并毋须由股东于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审议批准后生效。载有(其中包括)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详情的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乃以中文编制,因此英文版本仅为译文,只供参考。倘若英文译文与中文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应以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