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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目标公司50%权益及销售贷款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2-04-28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卖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买方订立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并承担销售股份(占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50%)以及销售贷款的所有利益及权益,代价为26.6亿港元。

目标公司为本集团与中渝置地的合营企业,而目标集团主要从事持有及开发位于英国伦敦的物业。待完成后,本集团将不再持有目标公司的任何权益,目标公司将不再作为本公司的合营企业入账。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因此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