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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可能收购目标公司51%股权之谅解备忘录失效

2020-05-14 00:00:00

本公告由金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2月12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就可能向卖方一及卖方二收购目标公司51%股权订立之谅解备忘录。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宣佈,由于本集团与卖方于签立谅解备忘录日期后三个月当日(即2020年5月12日)或之前未能订立正式协议,亦未就延长订立正式协议的日期达成协议,故谅解备忘录已自动失效,并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谅解备忘录并无对订约方产生涉及可能收购事项实质条款的具法律约束力义务。本公司或卖方均毋须向对方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董事会认为,谅解备忘录失效不会对本集团的营运及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本集团将继续努力寻求其他合作方式。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适时另行发佈公告,以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告悉最新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