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之通函(「该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特此澄清:该通函第25页「债券之条款」一段中的「未能还款的权利及义务」一栏右边的内容应为:「倘本公司无法履行其本金及利息付款的义务,债券持有人可对本公司就尚未偿还本金及利息采取法律行动。」
上述澄清不牵涉修改买卖协议或债券,亦不影响该通函所载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