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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进展公告

2020-01-09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参考上市规则第13.10B条作出。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电气总公司」)拟以所持本公司A股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转股、送股和现金分红,不包括增发、配股及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前已经产生并应当归属于电气总公司的现金分红等)为标的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本次可交换债券」)。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公司收到电气总公司通知,本次可交换债券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0]51号)(「无异议函」)。电气总公司可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本次可交换债券符合上交所的转让条件,上交所无异议。《无异议函》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12个月,电气总公司将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根据自身资金安排和市场情况,择机组织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

电气总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开立本次可交换债券质押专用证券帐户(「质押专户」)的申请文件,并拟于质押专户开立后将持有的不超过1,120,000,000股本公司A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7.39%)自其证券帐户划入质押专户以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次可交换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关于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及后续事项,本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