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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诉讼

2020-11-06 00:00:00

本公告乃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之盈利警告公告(「前盈利警告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之盈利警告之更新资料(「盈利警告公告」)。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前盈利警告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自盈利警告公告发出后,本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商社化工」)没有按协定就已购买的橡胶向PTG香港公司支付货款一事保持持续关注。因考虑到PTG香港公司属境外子公司,为方便诉讼,本公司已通过法定程序将涉及到PTG香港公司对商社化工的全部债权转移到本公司附属全资子公司重庆盛普物资有限公司(「盛普公司」),并由盛普公司作为主体提起诉讼。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与盛普公司已分别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被立案受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诉讼一的相关情况

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35841156

法定代表人:张福伦

被告一: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D区6楼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51948R

法定代表人:庞庆军

被告二: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商社化工母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44C

法定代表人:张文中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8,092,879.48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88,092,879.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19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7日为止);

(2)判令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借款本金88,092,879.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时为止);

(3)判令被告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上述两被告共同承担。

诉讼二的相关情况

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盛普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0号第1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165201H

法定代表人:杨泉

被告一: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D区6楼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51948R

法定代表人:庞庆军

被告二: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44C

法定代表人:张文中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199,436,290.2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99,436,290.27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该款时为止);

(2)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暂计,若后续还需支付律师费用,应由被告继续承担)。

(3)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两被告共同承担。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审理后的履行或执行结果无法估计,该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