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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亨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提早现金赎回可换股债券

2020-03-20 00:00:00

兹提述格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1月26日及2018年4月20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发行若干本金额60,000,000港元年利率为6%的两年期可换股债券(「相关债券」)。除另有界定或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中的词汇与该等公告及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已收到冠亨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冠亨」)日期为2020年2月25日的赎回通告,通知本公司有关冠亨已选择不行使相关债券所附带的换股权及要求本公司于相关债券的到期日(「到期日」)之前以现金赎回相关债券(「提早现金赎回要求」)。

根据相关债券的条款,于到期日,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相关债券转换为股份,或要求本公司以相当于相关债券本金加由债券发行日起至赎回日期(包括该日)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赎回价(「赎回价」)赎回债券。诚如该通函所披露,到期日为相关债券发行日期(即2018年4月20日)的第二週年日(即2020年4月20日)。根据相关债券的条款,持有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赎回相关债券,但本公司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以赎回价赎回全部或部份债券。

本公司正在就冠亨的提早现金赎回要求寻求法律意见。当法律事项得到釐清后,本公司可以于或早于到期日以现金赎回相关债券(「现金赎回」)。若本公司进行现金赎回,则将由本集团自身的财务资源提供资金,并预期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