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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达成东雅收购事项之第二溢利保证

2019-03-31 00:00:00

兹提述格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1月28日、2018年1月31日及2018年9月10日的公佈(「该等公佈」),内容有关收购东雅有限公司(「东雅」)全部已发行股本(「东雅收购事项」)、有关第一溢利保证的决定和承诺契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佈所使用的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根据本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刊发的年度业绩公佈,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撇除所有一次性收入,目标集团的税前和扣除非控股权益前纯利(「税前纯利」)已确定为亏损约人民币8,186,000元。因此,本公司决定和通过决议,就卖方及卖方担保人未能达成第二溢利保证人民币5,000,000元,将第二批Ample Reach可换股债券的全部本金额交回本公司注销,作为根据东雅收购事项和第二批Ample Reach可换股债券条款所规定就第二溢利保证未达标作出的赔偿。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之公佈所披露,19,531,250股每股面值0.04港元的股份(「托管股份」()相当于2019年3月4日四合一股份合併生效前78,125,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已由本公司托管及保留,直至本公司确定第二溢利保证。根据卖方及卖方担保人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承诺契据条款,倘第二溢利保证未获完满达成,本公司有权委聘配售代理出售托管股份,并可全数保留销售所得款项作为违约赔偿金。本公司将于落实有关托管股份处理方式的详细安排时刊发进一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