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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进行供股

2020-09-25 00:00:00

本公司建议透过按每股供股股份认购价0.060元发行最多1,649,736,733股供股股份(假设本公司于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进一步发行及购回股份),藉以筹集所得款项总额最多约99.0百万港元(扣除开支前),基准为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供股仅提呈予合资格股东,且供股将不会向不合资格股东提呈。

供股(不包括承诺股份)仅由包销商按竭尽所能基准包销。根据本公司之宪章文件及公司法,概无规定供股的最低认购水平。供股之条件获达成后,供股方会继续进行(无论其接纳程度如何)。儘管如此,参与股东根据不可撤回参与承诺,将承购至少925,179,329股供股股份,惟因受制于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责任或公众持股量的规定而作出任何缩减。倘认购不足,本公司将不会发行任何未获合资格股东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的承让人承购及包销商未能促使认购人认购的供股股份,且供股的规模将相应缩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假设供股获悉数接纳,其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开支后)预计分别约为99.0百万港元及95.9百万港元。有关所得款项拟定用途之详情载于本公告「进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一节。

根据上市规则第7.19A(1)条,由于供股将导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增加50%以上,故供股须待少数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根据上市规则第7.27A(1)条,倘供股须根据上市规则第7.19A条取得少数股东之批准,则供股须待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任何控股股东及彼等之联繫人须就有关供股之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

于本公告日期,假定一致行动方集团(包括伟信、畅健及金福)共同拥有本公司71.05%的投票权并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执行董事刘先生亦向本公司表明有意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于本公告日期,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除伟信、畅健、金福及刘先生外,概无其他股东须或表明有意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成立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吴洪先生、蔡大维先生及王春林先生)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就供股之条款及包销协议以及相关决议案之投票推荐建议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就供股之条款及包销协议以及相关决议案之投票推荐建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批准供股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包销协议及发行供股股份)。该通函载有(其中包括)(i)供股之进一步资料(包括包销协议及发行供股股份)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供股及包销协议之条款的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就供股及包销协议之条款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由于本公司编制该通函需要额外时间,该通函将于2020年10月23日或之前寄发予各股东。

买卖股份及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风险警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须注意,供股须待包销协议之条件获达成且包销商并无根据包销协议条款终止包销协议后方可作实。因此,供股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

供股仅按竭尽所能基准包销。如供股未获全额认购,本公司将不会发行任何未获合资格股东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的承让人承购及包销商未能促使认购人认购之供股股份,且供股的规模将会相应缩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或其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自本公告日期起直至供股条件获悉数达成日期之期间买卖股份,以及任何股东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须相应承担供股不一定成为无条件或不一定进行之风险。有意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应咨询彼等之专业顾问。